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9号)一、完善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四)提高税收返还比例。从2006年起,县上划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的部分,增幅在8%以下(含8%)的,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至12%(含12%)的,按1∶0.6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至20%(含20%)的,按1∶0.8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上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五)实行营业税超基数返还政策。从2006年起,县(不含哈尔滨市所辖县)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六)从2006年起,对新建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省与县5∶5分成;对改扩建的,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省与县5∶5分成。对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以外的股份制电力企业、农网供电企业(含森工、农垦供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力生产企业(不含大庆石油管理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以2004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留给县,省里不再参与分成。二、推进县级财源建设(八)支持财源项目建设。按照“性质不改、渠道不变、突出重点、综合投入”原则,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外贸发展、旅游、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农业综合开发、中小企业发展和2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和培植骨干财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扶持资金规模。省、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提高财源项目融资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省级财政对县勘查矿产资源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对开发矿产资源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九)支持开发区和市场建设。通过前期费用补助、无偿投入、贷款贴息和开发性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开发区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给开发区。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2006年至2010年,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县,由县按有关规定使用。开发区内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十)支持各县招商引资。继续实施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规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省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对县政府给予借款支持。对县从我省辖区以外引进的财源建设项目,省级财政按照不同类别和项目资本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县政府给予奖励,用于补充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经费和前期费用。(十一)实行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对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3和退出“十弱县”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当年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和开发区建设等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县政府,用于项目前期费用。五、实施县域经济发展实绩考核激励政策(十七)建立县域经济发展实绩考核激励机制。为促进县域经济提档升级,设立争创强县奖和升级进步奖,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评为全国“百强县”、进入全省“十强县”、退出全省“十弱县”以及位次前移的县给予奖励。获得两个以上奖项者按最高奖项奖励。争创强县奖分设国家级强县奖和省级强县奖。国家级强县奖,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年度县域经济综合排名,被评为全国“百强县”的,奖励800万元。省级强县奖,根据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生态监测每3年考核一次,进入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综合排名前10位的县获省级强县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升级进步奖分设退出弱县奖和晋位奖。根据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生态监测每3年考核一次,在全省县域社会经济综合排名中,退出后10位的县获退出弱县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未进入前10位但位次前移的县获晋位奖。位次前移1至2位的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位次前移3至4位的县,一次性奖励80万元;位次前移5至6位的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位次前移7至10位的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位次前移11位以上的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垦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6〕89号)(十五)为垦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对垦区在市、县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征用、税费收缴上要给予优惠。对区域内的垦区大型龙头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杜绝“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发生。对垦区持证到地方跨区作业的车辆和农业机械,交通、交警、农机等相关部门要保证车辆畅通,并在管辖范围内免收一切费用。四、创造政策环境,为垦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供保障(十七)支持垦区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垦区重点龙头企业纳入省级财源建设重点项目管理,继续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垦区在市、县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视同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予以支持。垦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所在市、县的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垦区建设大型粮食收储企业,垦区内可以划转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逐步划给垦区管理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黑政发〔2006〕70号)三、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二十三)科学规划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建设在选址上要符合《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明晰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按国别和产业为划分的各类园区和出5口商品基地。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开发区的承载能力。(二十四)开发区实行激励型的财政政策。开发区应逐步建立一级财政体制,财政预、决算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实行计划单列管理。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内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开发区内财政。2006年至2010年,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二十五)努力降低开发区的开发成本。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用,2006年至2010年,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从2006年起至2010年底,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在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相关政策;必须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二十六)重点保证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省级年度用地计划向省级以上开发区倾斜。对入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实行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最低限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在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注6入企业。(二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引进的国家鼓励类利用外资项目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经批准优先列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在配套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开发区企业优先提供支持。支持开发区外的项目落户开发区,引进外资指标和实现的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地区和开发区分成。(二十八)整合各类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省直有关部门掌握使用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项目建设。(二十九)加强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专业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到开发区投资创业或提供服务。开发区引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人才,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相关政策。黑龙江省“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财办〔2006〕27号第四条纳入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三)属于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项目或经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在规定的年份动工兴建(初次奖励的项目须是2006年1月1日以后动工),并在奖励年度完工投产;7(五)单个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六)未被列入并获得省级其他奖励。第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省财政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管理规定黑财农〔2005〕31号第四条依据区位、财政经济实力和招商引资条件情况,对市(地)、县(市)进行划类(附后),根据不同地区类别,按照规定规模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0%的借款扶持。一类地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二类地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三类地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当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每年度对市(地)本级借款总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借款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办〔2005〕10号第四条依据区位、财政经济实力和招商引资条件情况,对市(地)、县(市)进行划类(见附件1),根据不同地区类别,按照资本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奖励资金。其中:一类地区,市(地)按0.5%奖励;县(市)按1%奖励。8二类地区,市(地)按1%奖励;县(市)按1.5%奖励。三类地区,市(地)按2%奖励;县(市)按2.5%奖励。市(地)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县(市)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黑龙江省财源建设考核评比办法黑财办[2005]13号六、奖励办法(一)全省财源建设工作先进市(地)、县(市),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表彰。(二)各市(地)、县(市)财源建设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市(地)、县(市)党政领导政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三)省财政对市(地)级财源建设达标单位奖励20万元,先进市(地)奖励300万元;对县(市)级财源建设达标单位奖励10万元,先进县(市)奖励200万元。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财源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