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险种介绍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范围凡三资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在职人员,与该企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保险责任(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产品特色1.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投保的企业(公司)2.与人身意外险相比较,该保险产品责任中负责赔偿由于工作所导致的职业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的突发疾病死亡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区别这两个险种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5)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类别号人员分类雇主责任险费率死亡36个月工资,伤残48个月工资死亡48个月工资,伤残60个月工资死亡60个月工资,伤残72个月工资死亡72个月工资,伤残84个月工资死亡84个月工资,伤残96个月工资1室内工作在职人员,如职员,内勤服务员,打字员,传达员,保育员等1.2%1.5%1.8%2.1%2.4%2轻体力劳动人员,如清洁工,司机,电梯司机,外勤,通讯员,洗衣工,炊事员,花匠等1.6%2%2.4%2.8%3.2%3无特别危险的劳动人员,如地毯包装工艺,手工艺,木工,电影制片,电子,纺织,食品,汽车修理等2%2.5%3%3.5%4%4相当危险的劳动人员,如建筑,石油,钻井,钢铁,火柴,安装工程2.4%3%3.6%4.2%4.8%5较大危险的劳动人员,如水泥厂,锯木,造船,油漆,塑料,化工,橡胶,起重操作,桥梁2.8%3.5%4.2%4.9%5.6%6特别危险的劳动人员,如建筑,石油,钻井,钢铁,火柴,安装工程3.2%4%4.8%5.6%6.4%7高空,深水,勘探作业等3.6%4.5%5.4%6.3%7.2%附加保障费率:1.附加战争等危险加费1%。2.附加疾病引起人身伤亡条款加费1%。3.附加海外就医条款,在港澳地区加费为原附加疾病医药费率的100%即翻一倍,在其他国家,地区为150%。(一)承保项目类别及对应承保条件一览表医疗费用:1%诉讼费用:0.25%附加险:第三者责任:0.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0.7%核子辐射责任:0.15%员工公(劳)务出国:0.1%类别人员分类费率1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学校职工0.2%~0.4%2金融、商业、娱乐场所、饭店等服务人员0.25%~0.5%3食品制造业、服装制造业、精密仪器等其它工业制品制造业等0.3%~0.6%4以一般危险品为主要原料,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危险性行业,如电力行业、汽车加油站及棉纺、化纤行业0.35%~0.7%5以一般危险品及部分特别危险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制造业,如木器厂、水泥制造、造船等行业0.45%~0.8%6建筑安装工程、金属矿业及非金属矿业、煤矿业等0.5%~1%7石油、钻井、鞭炮生产等0.6%~1.2%8高空、深水、勘探行业、航空、航天0.7%~1.4%9探险类行业人员另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