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翠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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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翠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名称:雍翠新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雍翠新城第一届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雍翠新城二期30座103本物业管理区域:雍翠新城一期、二期第三条(业主大会成立时间)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2015年1月18日的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成立。第四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不做讨论;第二年依实际情况安排。(五)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八)纠正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三)暂无。(可增补)(以上增加的议事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第五条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1.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2.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必须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3.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4.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5.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二)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的;4.存在分期开发的后期物业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5.暂无。(可增补)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属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的,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1人。增补委员具体程序参照换届业主委员会执行.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暂无。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全部离任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改选。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首届业主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为业主大会的召集人。第九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取本方式请打“√”)(一)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1.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2.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2.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的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4.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5.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6.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7.通报大会议事决定;8.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9.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第十条(采取书面议事方式)√(采取本方式请打“√”)(一)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2种形式进行表决:1.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2.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的票数,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延期,继续回收选票,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二)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发送;3.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表决事项和送达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三)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3.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4.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5.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6.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7.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第十一条(业主代表的性质及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在召开业主大会时,为方便集体讨论,可以由该幢、单元、楼层的业主以一户一票的方式共同推选,得票过半数且得票最多者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其职责: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2.表达本幢、单元、楼层业主的共同意愿;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及投票权的确定)(一)与会业主人数确定1.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2.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二)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四)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五)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六)共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效;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第十三条(业主的代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亲友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理不能再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第十四条(提议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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