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关于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基于公诉人已经在武东检刑诉【2014】**号起诉书中已经客观的认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辩护人对此事实不再进行赘述。二、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的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未给国家的税款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所抵扣的税款50861.95元在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由湖北**有限公司全部补缴并缴纳了第2页共2页50861.95元的罚款。2.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上法庭应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犯罪后果十分后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七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才一时铸成大错,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并未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属于初次犯罪,此次犯罪也乃偶然为之。4.被告人张某自愿缴纳罚金,但因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目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虽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飞飞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注: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