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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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行为,引导社区科学、集约、高效利用集体用地,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龙岗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细则所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公司)均包含上述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返还用地等集体可用土地。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包括: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集体用地使用2权转让、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集体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等项目。(一)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体用地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二)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引进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成立公司等方式实施涉及集体用地但不属于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三)集体用地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其在城市更新项目内的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参与城市更新合作改造的项目。(四)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外转让集体用地,以及转让涉及社区集体用地的公司(以下简称“集体用地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交易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第五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或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第六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所得资金收入按不低于该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资产评估值列作公司公积金,用于发展经济、公共设施建设、股东社保支出等公共支出。3第七条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城市更新的,还需满足《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下同),报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循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或交易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街道办应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国资委。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总面积超过20%,或改造前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物业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总面积超过1/3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具有主动权),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同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不具有主动权),可不通过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合作方,相关资产处置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第九条对于《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出台前(即2011年4月12日前),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经过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不违反土地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且能够保障社区集体利益的,可以不重新选择合作方,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和4街道办审查等合作开发程序;对于违反土地或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由区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部门依法处置。第十条龙岗区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之间、同一公司内部以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可在履行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本细则相关民主决策规定后进行协议合作。第二章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办理程序第十一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一)项目论证。1.公司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2.将项目主要事项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3.项目论证情况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项目应按土地规划建设相关规定完善公共配套项目的规划和设计。(二)民主决策。1.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2.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项目可行性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时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5(三)街道办审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将项目整体资料报街道办审查。(四)抄报区国资委。街道办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国资委。第十二条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报街道办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二)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张榜公示的照片。(五)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的,须提交其股东会议决议。(六)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八)街道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章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办理程序第十三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一)项目论证。对计划实施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6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投资测算与资金筹集及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二)选择意向合作方。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有信誉、有资质的意向合作方并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应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报街道办审查同意后签订。意向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1.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2.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资产质量好;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经营业绩。合作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意向合作方交纳合作意向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计算,每万平方米交纳500万元人民币,并明确合作意向保证金的管理处置事项;意向合作方通过程序选定为合作方的,合作意向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合作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大于合作意向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合作方补足。2.项目前期费用承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意向合作方应明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前期费用承担事项,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可研、测绘、查丈、规划设计编制等费用,项目费用按照项目开展有效费用票据金额加适当利润比例的原则由双方议定。3.约定合作期限。对于合作意向书签订后2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双方意向合作关系自动解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另行引进新的意向合作方。4.约定意向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7(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行或委托意向合作方循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意向合作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在项目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选定合作方时,在同等条件下,意向合作方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意向合作方通过程序未被选定为项目合作方的,项目前期费用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担,且双方应约定在该项目实际开发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方予支付上述费用。(四)项目资产评估。1.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聘请有资质、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拟合作开发的集体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进行资产评估,将资产评估结果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2.资产评估报告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3.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表决。4.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表决确认。(五)制定合作招商方案。1.公司应按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作招商方案。合作招商方案应包括土地状况、资产评估结果、采取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引进合作方、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社区利益保障及增值(指合作分成比例、合作分成加固定分利或固定分利含物业位置、朝向、楼层及物业管理权限、停车位分配等,下同)、履约保证金(工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集体8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500万元;商住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集体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1000万元)、决策和实施程序等内容,并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2.合作招商方案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审查。3.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合作招商方案进行表决。4.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合作招商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时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通过。(六)引进合作方。1.公告合作招商信息。合作招商方案相关信息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侨报》任一平面媒体及区政府采购中心、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服务网或区政府认可的其他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告,公告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0日。2.采用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引进合作方的,应在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区政府认可的其他交易服务平台按相应规定程序进行。3.在同等条件下,意向合作方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4.项目公示。将合作主要事项(含公开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情况)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括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及预期合作收益情况分析、社区利益保障及增值等。(七)竞争性谈判方式引进合作方的民主决策。1.召开公司董事会、集资会对竞争性谈判及合作开发项目主要事项进行表决。2.召开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项目所涉及的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议,对竞争性谈判及合作开发9项目主要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会议和全体个人股股东代表均须4/5(含)以上表决通过,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和街道集体办现场监督。3.竞争性谈判选定合作方时,在同等条件下意向合作方享有项目合作优先权。4.表决结束后,街道办应对竞争性谈判选定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八)街道办审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将项目整体资料报街道办审查。(九)签订合作协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和街道办审查通过的合作事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十)抄报区国资委。街道办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抄报区国资委。第十四条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报街道办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查或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须说明的情况)。(二)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登记表。(三)张榜公示的照片。(四)公司董事会、集资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项目涉及居民小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的,须提交其股东会议决议。(五)公证机构对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议出具的公证书。10(六)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权属证明资料或能够证明权属的其他相关资料及现场照片。(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八)集体用地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合作招商方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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