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说明1、青海电网销售电价中所含政府基金、附加如下:(1)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2)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下同)用电价格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19分。(3)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它用电0.8分。(4)除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扣减上列标准后执行。2、对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电价按相对应的平段电价执行。3、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已扣除农网还贷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4、青海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暂按现行规定执行。5、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电价,每户每月用电50(含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执行居民生活电价,50千瓦时到200(含2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执行电炊电价,200千瓦时以上的电量执行电锅炉电价。-2-6、中小学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包括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7、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按100千伏安以下用户用电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