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为规范政府担保基金的管理,促进我省担保机构的发展,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下文附: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拓展本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贷款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规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以委托管理方式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扩充担保能力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信用资产,为各类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者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担保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对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是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依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担保基金的安排意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担保基金的安排方案,并与担保机构签定担保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督促担保机构更好地开展担保业务。第五条各担保机构要积极吸收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自然人等社会资金,不断扩大担保能力。担保机构因受自有资本额限制,影响扩展担保业务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注入的担保基金要与担保机构的自有资本金合并使用。第六条担保机构申请使用担保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业绩良好,无信誉方面的不良记录;(二)内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三)有较稳定的客户群且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协作关系;(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须占业务总额的80%以上。第七条担保机构申请使用担保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上一年度贷款卡凭证或保证合同;(五)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以及贷款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六)担保业绩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代偿情况等;(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八条担保机构为防范担保风险,从注册资本中提取保证金,用货币资金购买保值债券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视同自有资本额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视同自有资本额的10倍。第十条使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担保应主要是中、短期银行贷款项目,为商业票据、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或直接进行信用投放。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十一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与协作银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比例负担。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办理。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项目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估办法,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审查;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决策失误;及时对担保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调查,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的工作机制。强化担保机构的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各项担保业务正常、健康开展。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采取反担保措施。投保企业要以其合法财产与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手续。第十四条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即:在年收取的保费收入中按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准备金;在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按在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时,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办法。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情况,对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各担保机构按属地化原则,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担保基金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使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委托管理期届满的担保基金调整意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对上报的使用计划和调整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后,于当年4月底前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研究当年担保基金的安排方案和委托管理期届满的担保基金的调整使用方案;方案确定后,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拨付资金。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注入到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要保留收益权。年终应分得的红利计入下一年度财政对该担保机构的投入总额。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担保基金要用于扩充新设立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对已注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再重复注入;注入到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的自有资本额。委托担保机构管理使用的担保基金,托管期间可按实收资本或长期负债管理。按资本金管理的,托管期结束并如数归还后,按减资处理。政府划拨给担保机构的非货币化资产和社会募集的资金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十八条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与使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其程序是:(一)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使用担保基金的申请;(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有条件安排担保基金的,由本级行业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研究办理;(三)凡需上一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安排担保基金的,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报请上一级部门研究;(四)对同意扶持的,由本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级次与担保机构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担保机构将不少于委托管理资金两倍以上的自有合法不动资产的有效凭据交行业监管部门用于抵押,作为担保机构无法归还担保基金时的抵账准备。并将资产抵押情况报告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五)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行业监管部门提交的与担保机构办妥的资产抵押手续等相关资料后,按预算级次拨付担保基金。(六)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无法足额收回到期的担保基金时,有权将担保机构为担保基金抵押的资产按程序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应归还的担保基金总额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担保机构。同时,双方的反担保自动解除。第十九条担保基金的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委托期满后,由办理委托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一次性按国库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其中属于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一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经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缴上一级财政专户。个别确因存在在保责任余额难以使担保基金回撤等特殊情况、欲展期使用的,首先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逐级将相关情况上报至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逾期无故不缴,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回。第二十条担保基金委托管理期间,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监管部门有权中止委托管理协议,提前收回担保基金:(一)担保机构或法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二)担保机构出现法人变更、机构注销、重组、破产时;(三)担保机构将担保基金用于不属于扩充担保能力的范围、项目,或担保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四)担保机构不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担保基金在使用中没有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五)担保机构不执行本《办法》,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六)其他有违担保基金使用范围的。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第二十一条各担保机构要按季度、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要逐笔反映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在保责任余额、在保责任期限;担保项目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执行。第二十四条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