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CTLG0048—2016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QG/CTLG0048—2016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6-07-04发布2016-07-04实施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QG/CTLG0048—20162目次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作业管理........................................1第三章健康管理........................................3第四章职业卫生教育....................................3第五章附则...........................................4QG/CTLG0048—2016-1-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高温是指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作业区空气温度。(二)高温作业是指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三)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四)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是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条作业区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第六条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第七条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第八条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他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第九条隔热QG/CTLG0048—2016-2-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分钟)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第十条通风一、自然通风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3、高温作业区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二、机械通风1、电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温度,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分钟)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2、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分钟)的冶炼、浇铸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第十一条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二条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三条对电炉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第十四条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电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第十五条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1、应按《夏季清饮物资采购、发放管理制度》的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QG/CTLG0048—2016-3-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第十六条暑季作息时间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第十七条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第十八条个人防护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2、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3、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第三章健康管理第十七条健康检查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第十八条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应掌握中暑抢救知识。第二十条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第二十一条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四章职业卫生教育第二十二条就业前教育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QG/CTLG0048—2016-4-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第二十三条就业中教育一、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二、教育内容包括:1、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2、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第二十四条提高教育一、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横班长、作业长、科长(副)、厂长(副)和作业区安全员等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二、教育内容包括:1、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2、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3、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