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与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反动本质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认清宗教极端主义的反动本质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相关联的极端主义。它是打着宗教幌子、披着宗教外衣、以宗教活动为借口的极端主义。它用一些偏执、片面的、无限扩大化、绝对化的观点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煽动宗教狂热,煽动教派之间、不同信仰之间、不同民族之间的仇恨。挑拨教派关系、民族关系,针对所有民族的群众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其反动本质是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反人类。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代国际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鼓吹消灭所有异教徒的宗教极端思想早已为人们所不齿,鼓吹民族分裂的言论贻害无穷。宗教极端思想将无知与盲从的人们引入谬误,引入罪恶。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是人类社会一股邪恶的反动势力,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共同敌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职责,也是普通民众包括宗教人士和宗教信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宗教极端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危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祖国统一,破坏国家现有政治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秩序,干扰国家可持续发展。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煽动民族仇恨,挑拨民族关系,通过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动乱,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稳定,直接干扰和破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实现。为此,严厉打击、有效治理这一国际公害已成为当前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确保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必须认清,当前在新疆暗流涌动,伺机传播扩散的所谓“瓦哈比教派”其本质并不属于宗教的范畴,它是一股由国外敌对势力支持,国内民族分裂势力策应,反对党和政府领导,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新疆民族团结大好形势,破坏新疆跨越式发展大好形势的暴力恐怖极端势力。目前盲目接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多半是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和一些别有用心的民族分裂分子,前者是由于被蒙蔽、蛊惑和洗脑,后者是怀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因为真正信仰伊斯兰教的善良信徒,真正懂伊斯兰教的人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宗教极端思想。还有一些并非专业宗教人士的人,在外朝觐期间,通过各种渠道接受了国外民族分裂敌对势力诱惑,通过洗脑,临时培训一段时间后,就自封为传教“阿訇和圣者”。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人为了吸引信徒,不论走到哪儿都以金钱做诱饵,凡是加入他们的人,他们就给予金钱和物质上的好处,并且利用节日和其他机会不时地送米、送面、送肉等,用这种办法来笼络人心。他们的传教资金由西方反华势力和国外民族分裂组织提供。宗教极端主义与传统宗教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打着宗教旗帜从事反动政治活动或暴力恐怖和违法犯罪活动。在特定地区和特定环境下,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与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相互勾结利用,形成三位一体的分裂势力,即“三股势力”。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极端性、欺骗性、政治性和暴力性等基本特征。宗教极端主义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竭力制造不同信教群体之间、不同教派之间、不同民族之间的仇视和斗争,撕裂族群与社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地毒化了宗教氛围,给宗教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深度的损毁。世界三大传统宗教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就其基本教义总体来讲提倡的是和平、仁慈、善良、宽容、博爱,要求信众为人处世宽厚,反对滥施暴力,禁止伤害无辜。必须把合法的正常的宗教信仰和活动与少数极端分子以宗教、种族或政治意识形态的名义开展针对平民的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罪恶行为区别开来。宗教极端主义同样不属于民族问题。虽然宗教极端势力打着为民族谋福利的旗号,颠倒黑白,造谣中伤中央对口援疆政策、新疆资源开发政策,破坏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双语教育政策等。但是,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群众,只要反对他们的民族分裂主张,不与他们同流合污,他们就会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就会对其大开杀戒,残酷迫害。我们通过以往发生的乌鲁木齐公共汽车爆炸案、1997年伊宁县“6·26”系列暴力恐怖杀人案等,近期发生的“4·23”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的暴力恐怖案和“6·26”鄯善县鲁克沁镇暴力恐怖案,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宗教极端分子杀害的绝大部分都是少数民族社区干部、派出所干警和无辜的群众。因此,宗教极端主义根本就不是什么民族问题,他们代表不了任何一个民族,是民族败类,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的敌人。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案件,导致无数无辜平民丧生,社会动荡,人心恐慌,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各族群众都要擦亮眼睛,进一步认清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主义的反动本质及现实危害性,坚决肃清宗教极端思想毒瘤,进一步提高各民族干部群众的鉴别力,进一步明确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团结稳定是福、动乱分裂是祸的道理。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