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那些事儿 你知道多少?鸣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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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自成立以来便伴随着天“雷”滚滚,网贷315也不断接到投资人的维权申请。他们的投诉一般不外乎“我投的平台自融了”、“我投的平台跑路了”这两种说法,比如前些日子爆出来的惊天“大雷”e租宝、大大集团的投资人等。以上所说的这些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资,下面我们就详细聊一聊非法集资那些事。非法集资其实并非一个刑法上的一个具体罪名,它是一类经济犯罪行为的总称。非法集资大致包含以下三类具体的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个罪是我们在违规、跑路的P2P平台上屡见不鲜的,也就是广大投资人口中的某某平台自融了,即公司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但是却进行公开吸纳公众的资金、进行生产经营行为。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的显著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集资之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募集资金之后的表现基本上就是用于个人的消费挥霍。比如某些平台把公众的资金吸纳进来之后用于高管人员自己享乐,购买一些奢侈品挥,甚至用于赌博。这些行为均能比较明显的看出,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3、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在理论界有着不少争议。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网贷平台等如果不具有某些金融从业资格却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便很可能触犯该罪。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平台触犯该罪的比较少见,这里我们就不过多的介绍了。下面我们来对比一下这三个犯罪行为的特点:小编提醒大家:1、投资人在投资某一平台时,要注意根据资金的流动观察资金是否流入和平台具有关联的企业,比如平台控股的企业,或者借款企业和平台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相同股东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此平台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还要考虑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作出具体的判断。2、如果投资人发现平台在进行大笔的支出,譬如e租宝漫天的广告产生的营销费用等,投资人就应该思考平台的资金到底是怎么来的?这时候平台有可能是发布假标诈骗投资人的钱,平台极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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