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_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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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一、定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以下几种服务:1、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定义: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要点解读——本办法的预付卡是对第三方发卡机构进行监管,;对百货、超市、美容、美发、健身等商户发行的消费卡,此办法未纳入管理之中!2、网络支付定义: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3、银行卡收单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者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六要点与分析及建议1、申请时间央行表示,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2、申请门槛根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并不高:(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3、服务范围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4、“许可证”时效《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5、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对于备付金,《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6、终止经营条例《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政策解读(一)“许可证”申请门槛将使一半企业离开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规定,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而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有一半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这就要求想要在此领域立足的企业必须通过增资来获得“准生证”。但由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市场所存在的企业数量越多,门槛越低,会导致涉及行业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紊乱无序现象。因此,此《办法》门槛设置并不高,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不会太大,虽有一半企业将离开,但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而值得指出的是,关于“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条例。日前,在国内支付领域排行第四的快钱网上支付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通报批评。公安部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这一事件将为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敲响里警钟,也或将使快钱几年在行业积累付诸东流。(二)非金融机构的三大类支付企业均将被监管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办法》的推出,将令第三方市场在未来一年内均处于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的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其次是提供预付卡业务的公司。如目前销量比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企业,均从事礼品卡等业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还有一种是从事银行卡收单的企业。目前多家银行外包的收单业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他们主要是通过销售点终端(POS)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三)货币资金监管将得到有效控制关于货币资金监管,作为央行核心职能之一,保持金融稳定意味着央行始终扣紧防范金融风险的弦,即使游走在金融业边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不能脱离央行的视野。《办法》出台后将能有效防范两种潜在的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种是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个钱会给法院冻结或者给人家查封等,导致支付风险。还有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去挪用到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那么就会导致因为这家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另外,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且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此次《办法》中“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明确了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可控限度。也指出了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从而规避用户、银行、企业等各方风险。(四)“国家队”介入将加快支付业竞争激烈化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的专门管理办法,也与“国家队”被称为央行网银互联应用系统的“超级网银”在8月份上线紧密相关。该网银系统将接入国内多家银行自建的网银,以加快银行端的效率。而该《办法》则是央行为构建从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完整监管体系做足准备。此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便有分析道,“超级网银”推出将对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民营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对民营支付企业原本已经树立起的市场地位是一种威胁。可虽然国家队的介入,对行业有垄断的威胁,但目前民营队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实力,只要尽快采取行动,以从不同角度去抓住自己的那根救命稻草便可立足市场。四、政策建议《办法》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创造了必要法律环境,也为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一些制度保障,也将处于“半阳光”状态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完全阳光化”状态。但之后的支付企业的生存将更为激烈,其将受到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有力夹击,“完全阳光化”也即迎来了竞争的白热化。建议一:第三方支付应加强防风险体系避免被淘汰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第三方支付应及时“消化”《办法》所示条例,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非所涵盖的领域越广便能扎根越深,需要确立自身的行业竞争优势,借力打力。在面对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压力的情况下,需不断提升技术、加强防风险体系、及时更新反洗钱套现体制等,推陈出新,避免被行业淘汰与监管部门重罚出局。建议二:第三方支付企业须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办法》运行对于《办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例如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影响效率;此外还有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的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都需要考量。建议三:企业严格《办法》规定将在反洗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最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央行将来还应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本金规模限制其充值卡发卡量。比如,央行不光要规范资本金,而且资本金跟它的发卡之间应该有一个比例关系,那么我们所有的银行有负债管理,那么发卡公司,它其实是一个准货币公司,更应该对它有一个发卡的总量的控制,如果离开这一条的话,我们认为还是不够。此外,《办法》有关实名制和发票开具的规定将在虚假交易套现、反洗钱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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