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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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审核:邓中海编制:余义华建设单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监理单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2016年5月18日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对施工现场噪声排放的管理,使施工噪声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以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扰民的问题,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项目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污染:一是指在人口稠密处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二是指各施工现场受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噪声危害的作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队对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管理。第四条:安全环保科为施工噪声防治管理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项目施工噪声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有关噪声防护用品、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五条:在开工前,应对施工线路通过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并结合工程施工组织的安排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摸清施工全线人口稠密的地段及强噪声密集的地段,确定本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重点控制区域,绘制施工现场噪声监测平面布置图,编制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控制措施。第六条:在施工项目及施工线路穿过人口稠密地段的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在人口稀少或无人区施工地段噪声的排放可参考GB12523-90标准,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应以此为基准,考虑噪声污染对现场作业人员及野生动物的影响。第七条:各项目在开工前,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培训教育,以使他们认识到施工噪声污染的危害性,清楚噪声防范措施,提高环保意识。第八条:项目部环保部门应对第七条规定地段及强噪声(超过GB12523-90标准)区域、噪声密集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如监测出噪声超过GB12523-90标准的,对区域内作业人员应配发噪声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耳棉等),对人口稠密地段及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应采取降噪措施。第九条:强噪声作业控制1、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爆破、打桩、喷锚、土石方作业、搅拌作业、涉及到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等),作业队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降噪措施报项目部环保部门,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适当时,项目部环保部门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降噪措施等情况向社区居民、环保主管部门通报,取得协作和配合。2、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时间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连续作业的除外。3、需连续作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第十条:控制机械噪声的措施1、项目部在采购或租赁机械设备时,应尽量选择低噪声的设备。2、对强噪声设备(如发电机、搅拌机、空压机、电锯、电刨等)应选择好设备的摆放位置,采取降噪措施,如可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使用隔声屏障、使用机械隔声罩,以减少噪声的扩散。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对责任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保护管理有规定要求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的,按其规定要求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环保科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管理改进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实施。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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