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建筑学会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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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樟树市建筑学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樟树市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樟树市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由本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城市基础设施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和管理部门等从事土木建筑的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团结本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为繁荣和发展樟树市的建筑科学技术,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实行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及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樟树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樟树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挂靠单位是樟树市建设局。办事机构设在樟树市建设局大楼内。地址:樟树市杏佛路69号建设局大楼邮政编码:33120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和团结协作的作风,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探讨和考察,为樟树市建设事业献计献策。加强同国内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二)普及建筑、城乡建设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开展行业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组办建设科技展览不断提高市民、会员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三)广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四技”活动,依法创办与本专业相关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济实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组织和参加建设科学技术优秀论文评选,举荐人才,奖励优秀学术成果,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五)承办党和政府委托的工作,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承办符合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1、取得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建筑、城乡建设科技人员。2、大学毕业从事与本学科有关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五年以上的建筑、城乡建设科技人员。3、已取得国家专业注册资格的工程师、造价师、建造师、咨询师等执业资格的科技人员。4、在建设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学成才取得显著学术成果的从事建筑、城乡建设的科技工作者。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四)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樟树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须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一份,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盖章,经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会员。二、单位会员须由单位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一份,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证书,即成为单位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第十三条: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会章;(二)选举新的理事会;(三)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审查学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六)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四)制定、审议本会活动计划和总结学会工作;(五)监督、审查学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会员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至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专业和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樟树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学会理事长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对本会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聘请担任顾问。常务理事会根据行业持点和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位特邀成员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市科协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20元,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600元,上不封顶。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科协批准执行。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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