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合同书(草本)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鑫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拟在中国福建投资建设“海西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现代旅游服务业城市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拟引入国际成熟的商业模式“OUTLET”世界名牌折扣店。为了早日能以合理较低价价格获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甲方特委托并聘请乙方作为福建地区本项目前期选址以及商务谈判的中介咨询服务和顾问代表,双方在平等,自由,互利的前提下进行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顾问条件和前提(一)前期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于乙方运作本项目所需的前期商务公费。商务团队劳务费,人员机票费,餐饮费,酒店住宿费,接待费,礼品费,营销费等各种其他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二)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已对乙方提供的中国福建省长乐市,连江县,闽侯县的六块土地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实地考察,并对闽侯县的南通镇大樟溪和乌龙江八房洲和赢洲以及马腾山地块予以最终认同,并对本项目出让土地总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和价格约定如下:“OUTLET世界名牌折扣城”主要用于建设异区风情的奥特莱斯世界品牌折扣店450家,世界风味的餐饮一条街,世界名牌酒吧一条街,品牌VIP会所温泉旅馆,SPA,海西游艇俱乐部,海西商务大厦写字楼,购物中心,超市,海西旅游商品一条街,海西温泉假日酒店,酒楼,娱乐,公共停车场,加油站,汽车美容。仓储中心,幼儿园,公厕,垃圾运收站,旅游,运动休闲,职工公寓和配套的房地产居住建设等项目;要求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大樟溪以东,规划的南通大道以西,乌龙江以南,福银高速和南港大桥以北的赢洲和八房洲地块出让土地约3000亩;每亩土地价款包干价为1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人民币)。第二条:顾问内容(一)甲方委托乙方最为本项目获得土地的咨询顾问和前期商务谈判全权首席代表,由乙方负责组织三至四人的谈判团队以甲方名义展开工作,协调甲方与当地政府的所有商务关系,取得福州市委,市政府以及闽侯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二)协助甲方以及协调闽侯县委,县政府早日与甲方签订“海西国际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现代旅游服务产业园区项目商务合同书”;(三)协调当地政府要根据甲方的要求基础上有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据总办严秘书,此事至今尚未鉴定)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在闽侯县土地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甲方能获得土地;(四)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最终能与闽侯县政府办理签订《国有完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办至甲方各项目子公司名下。第三条:中介佣金和顾问报酬(一)本项目顾问报酬采取风险方式进行,即项目前期协调和营销福建省委,省政府以及福州市委,市政府以及闽侯县委,县政府直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与闽侯县政府签订本项目的首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合同书之前的所有因本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支付(!!!价款,方式不明确)(二)经过乙方大力协调和疏通工作。如果甲方能获得土地出让方式(!!!!履行方式并不明确…..!!!!)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高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甲乙双方约定的包干土地价款每亩18万元人民币出让价格获得本项目每批所需的土地,甲方就同意按所获得的土地价款和包干土地价款之间差额部分全部支付给乙方作为本项目乙方前期运作费用,中介咨询佣金和顾问报酬以及其他各种营销费用等整体包干费用;(二)本项目乙方在满足甲方项目用地出让土地2000亩的前提下,其余土地部分不超过600亩由乙方以及乙方指定的或者相关联的主体投资开发建设,应在甲方名义下统一摘牌。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甲方将按期分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办理到乙方以及乙方指定的或者相关联的项目子公司名下,但其土地的相关费用和税费由乙方承担支付;(如双方公共合作合同可另签补充合同)(三)由乙方投资建设开发的土地部分除双方约定的商业部分外其余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其容积率和各项建设指标按照甲方项目总技术指标比例执行,与甲方统一设计,统一规划;(四)为项目顺利建设,能平衡各种公共关系,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推荐参与的建筑公司有优先权;(五)甲方提供2009年2月8日与湖南省望城县签订的“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店(长沙)旗舰中心现代服务业产业园项目商务合同书”为范本(以下简称商务合同范本),如乙方与政府能争取到与《商务合同范本》更多的优惠政策,((利他合同!!!!!)甲方就将优惠政策获得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利益作为奖励给乙方作为各种营销费用和酬劳费由乙方以及乙方指定的或者相关联公司收益。(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