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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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查究制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查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推动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使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稳定、法制尊严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等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疏导工作,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内部和基层,把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为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三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查究制度,主要使用对象是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疏于教育指导,依法调处等,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指上访群众在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过程中,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实现某种目的和某些利益,在认为正常渠道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违反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有关法规,集体采取静坐、围攻、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干扰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者正在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规、违法以及犯罪事件。第五条有下列群体性事件之一的,应查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凡是因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赶赴第一线处理,导致事态扩大;(四)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存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隐患,未进行及时排查化解,未采取稳控措施,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群体进京赴省、市上访的,发生群体进京赴省、市上访事件后党政领导没有及时亲临现场劝返的,对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六)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上级领导机关认为应予查究的。第六条查究的程序:(一)各村(居)、部门要按工作要求及时向镇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情、原因、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由镇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研究做出查究决议;(二)由有关部门根据决议执行处罚。第七条处罚的种类有:(一)诫勉教育、通报警示;(二)一票否决;(三)党政纪处罚。应予诫勉教育、通报警示、一票否决的由镇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应予刑事处罚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查究工作由镇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组织纪检、党政、司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九条查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对不属于本级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的党政纪处罚,应及时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决议,提出查究建议。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镇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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