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国强、张延惠、贾建中、朱观海、熊世尧、蔡立力、黄鹭新、郭旃、李亮、展瑰琦、陈明松、罗来平、常仲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目录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4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5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在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1.0.3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1.0.4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1.0.5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1.0.6风景区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1.0.7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划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2.0.2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2.0.3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2.0.4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2.0.5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2.0.6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2.0.7景群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2.0.8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2.0.9风景线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2.0.10游览线也称游线。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2.0.11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2.0.12游人容量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2.0.13居民容量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3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1.1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3.1.2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3.1.3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表3.1.3大类中类小类一、测量资料1.地形图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专业图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二、自1.气象资料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然与资源条件2.水文资料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3.地质资料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4.自然资源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三、人文与经济条件1.历史与文化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2.人口资料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3.行政区划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4.经济社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5.企事业单位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风景区管理现状四、设施与1.交通运输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2.旅游设施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基础工程条件3.基础工程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五、土地与其他资料1.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2.建筑工程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3.环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拉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3.1.4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3.1.5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3.2风景资源评价3.2.1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3.2.2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2风景资源评价庆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3.2.3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风景资源分类表表3.2.3大类中类小类一、自然景源1.天景(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景2.地景(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3.水景(1)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9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4.生景⑴森林⑵草地草原⑶古树名木⑷珍稀生物⑸植物生态类群⑹动物群栖息地⑺物候季相景观⑻其他生物景观二、人文景源1.园景⑴历史名园⑵现代公园⑶植物园⑷动物园⑸庭宅花园⑹专类游园⑺陵园墓园⑻其他园景2.建筑⑴风景建筑⑵民居宗祠⑶文娱建筑⑷商业服务建筑⑸宫殿衙署⑹宗教建筑⑺纪念建筑⑻工交建筑⑼工程构筑物⑽其他建筑3.胜迹⑴遗址遗迹⑵摩崖题刻⑶石窟⑷雕塑⑸纪念地⑹科技工程⑺游娱文体场地⑻其他胜迹4.风物⑴节假庆典⑵民族民俗⑶宗教礼仪⑷神话传说⑸民间文艺⑹地方人物⑺地方物产⑻其他风物3.2.4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3.2.5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域景点作出等级评价。3.2.6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3.2.7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且综合评价层指标;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表3.2.7综合评价层赋值项目评价层权重因子评价层权重1.景源价值70~80⑴欣赏价值⑵科学价值⑶历史价值⑷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