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标准编号:DB31/329.6-2006),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9.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3.2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对学校、幼儿园内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4.系统要求4.1总体配置要求4.1.1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和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表1高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1.3对外开放的博物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GA27的规定。4.1.4展览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1的规定。4.1.5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2的规定。4.1.6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3的规定。4.1.7公共供水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中泵房和房屋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4.1.8变(配)电站(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4.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2各子系统要求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4.2.1.2出入口、主要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表2中小学、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4.2.1.3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2.1.4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4.2.1.5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4.2.1.6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记录效果。4.2.1.7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4.2.1.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4.2.2.2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4.2.2.3周界围墙(栏)处应24h设防。4.2.2.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5除周界围墙(栏)处,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4.2.2.6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当高校的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报警信号可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但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4.2.2.7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2.2.8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2.2.9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4.2.2.10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2.11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4.2.2.12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4.2.2.13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4.2.3出入口控制系统4.2.3.1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4.2.3.2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4.2.3.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4.2.4电话通讯系统4.2.4.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4.2.4.2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4.2.5电子巡查系统4.2.5.1系统应有扩容余量。4.2.5.2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4.2.5.3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4.2.5.4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4.2.5.5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4.2.6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4.2.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分控室或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4.2.6.2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4.2.6.3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4.2.7实体防护装置4.2.7.1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4.2.7.2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校园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4.2.7.3校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m。4.2.7.4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检验、验收、维护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的规定。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