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如何?答: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世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动;奴隶主贵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新的封建性的贵族与天子争权争势,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和独立的商人基层等;随着宗法礼制的衰落,诞生了新的郡县制、官僚制和新成文法。与此相适应,整个社会思想,尤其是政治、法律思想空前活跃起来。各个阶级、阶层和不同社会地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这种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各种思潮纷纷出现。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觉察到传统礼制的弊端,主张对旧法进行改革,并借创立新的法令;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急于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对传统周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同时设置新法;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则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要求废气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他们要求改革和编法,但是具体内容却有很大差异。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证券下落,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特点。问: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答: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问:商鞅的法律思想。答:商鞅是新兴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主要代表。他从战国时期的社会实际出发,顺应历史潮流,大刀阔斧地进行旨在以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变法,为后来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变法更礼”,坚决反对传统的贵族“礼治”,主张“任法而治”,即按照新兴地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同时,他还在总结当时的变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阐述了变法的必然性,“法治”的作用及其施行方法。这种对法令的特殊重视,使他在法家中自成一派,称为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商鞅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变法理论;二是法治思想。1.变法理论传统观念认为,古代的制度没有错误,遵循旧礼不会走入歧途。但商鞅指出自古以来根本没有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凡是贤智之人都应变更旧礼而创立新法。他还指出,国乱不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守折旧的礼制,又机械地拘泥于既定的法令。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遵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他说,法度是出于爱民而制定的,礼制是出于有利国家而建立的。所以,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可以利民,就不必遵循旧的礼制。商鞅变法的主要锋芒是改革旧制。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民俗来更礼变法。他说,只有制度符合时势的要求,才能市民从。他对古代和当代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古代的人们谦让,用力贤德之人为王,而当世强国互相兼并,弱国全力死守,当代要凭实力。古代讲求人情,当代强调功利。所以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应该变法图强的时候了。商鞅变法的目的是治、富、强、王。治是指安定统治秩序。富指增加封建国家的财力。强指军事力量的强大。王是统一天下。2.法治思想商鞅认为,实力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而国家的实力只能来自于农战。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军事力量的办法富国强兵。为了使人民能致力于农战,他认为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行使赏罚,而法令就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因为,他将奖励农战、古国强兵的方法归纳为一点,即推法而治。首先,商鞅用尺寸、权衡来比喻法,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标准,如果有人抛开秤来断定轻重,不用尺寸来衡量长短,无论这个人有多高明,商人们也不会听他的。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治理国家不能靠主观的想法或者个人的赞誉,要靠立法分明。立法分明了则社会等级就清晰了。一切按照法令办事,就能形成对亲近的人不徇私,任法而治国。商鞅强调,法的重要作用施加于臣民。臣民不敢与君主政权,关键在于有法令。法令把人们致富的路统统堵死,让他们只能通过农战才能得到奖赏,法的作用便集中表现在对臣民的控制。其次,商鞅认为,必须以法令作为赏罚的统一标准,作为教育人民的统一内容。在他看来,法令和农战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农战富国是立法的目的,法令是保证农战的有效手段。以此为基础他提出了“壹赏”、“壹刑”、“壹教”。“壹赏”指的是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就是同一刑罚的标准,是用刑罚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立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第三,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突出了法、信、权三个要素。法指的是以刑罚为主体的法令,信指赏罚的信用,权指君主的权力。三者是推行法治的要素。法决定着国家的治乱,信决定着法令的贯彻,权决定着君主的地位。实行法治首先要将发令公之于众。不但郡县官吏要认真学习法令的规定,还要设置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解答。其次,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要人人守法,自觉执行法令,关键是君主依法办事。再者,执法要取信于民。最后,法治的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5、《法经》的阶级本质。(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6、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5)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秦朝问题二:秦朝时如何巩固其统一的?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朝,结束了战国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秦朝的统一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条件。秦灭六国以后,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在政治方面。秦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确立皇帝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辅佐皇帝管理全国政事。皇帝制、三公九卿和郡县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皇帝大权独揽,独裁一切。其次在经济方面。公元前216年(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在全国范围实行土地私有制。全国人民都向政府照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同时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巩固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公元前221年(始皇二十六年),刚刚建立统一的国家,秦始皇下令统一货币。在统一货币的同时,秦始皇也下令统一度量衡。秦始皇还下令统一车轨。规定大车的两轮之间宽六尺。这一措施大大便利了交通运通。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在客观上促进了秦朝的经济的发展。第三在文化思想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之后,秦始皇下令统一文字,以秦小篆作为统一的书体,推定于全国。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焚书坑儒”事件。第四在军事方面。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继续发动军队占领六国周边的民族地区,并在那里设置了地方行政机构,加强并巩固了中央集权国家。秦灭六国以后,于公元前215年(始皇三十二年),命令将军蒙恬率兵北击匈奴,收回河南失地。为了巩固这一地区,秦始皇蒸发大量民工,随地形修筑连接原秦、赵、燕旧时长城。万里长城,对于抵御匈奴的入侵,保障安定起了重要作用。2、皇帝制度的建立。秦始皇确立了“皇帝”的名号之后,“皇帝”就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最高政治代表的尊号,也是封建君主统治的象征。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有官吏都要无条件地效忠皇帝,皇帝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5、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6、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7、秦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1)责任年龄。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3)区分故意与过分。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朝规定五人以上(含五人)才属于共同犯罪,并且对共同犯罪人不加以区分,均要加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规定,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了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9、秦律中规定的徒刑有哪些?(1)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都是四五年刑。(2)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4)罚作、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