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名称:吉林省贵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标准名称:破壁酸枣仁颗粒标准编号:Q/JGZT0012S-2015一、标准工作过程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计划生产破壁金银花产品。通过公司总经理及研发部门于2015年7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研究决定,制定本标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订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研发人员首先查阅了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代用茶审查细则(2006版)》等的资料及信息,经过反复研发、试制,初步确定了产品的工艺参数及质量指标,然后在实验室进行工艺修正,样品试制及质量检测试验,取得实验室参数,最后进行严格的中试样品试制,样品经检测合格后,最终确定产品的工艺及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根据本产品的生产特点,以国家、地方推荐或强制性标准和产品的检验结果作为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对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同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制定本标准,报省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二、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本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企业破壁酸枣仁颗粒的客观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国内和国际各类标准准予以制定。本标准的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原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三、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一)参考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中规定了代用茶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需要达到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本标准参考了其中的一些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以便和市场准入要求保持一致。(二)试验方法制定依据由于破壁酸枣仁颗粒是代用茶的一类产品,所以关于此类产品技术指标的测定主要采用食品中参数的测定方法,测定方法准确可靠。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一)产品名称的确定1.根据产品的主要原料名称而确定的产品名称。本品是以酸枣仁为原料,经现代超微粉碎技术加工制成D90小于45微米(300目)以上的粉体,加水或食用酒精粘合制成40目-80目的酸枣仁原药材全成份的干燥酸枣仁颗粒,经分装、包装而成的代用茶破壁酸枣仁颗粒。因此,确定产品名称为破壁酸枣仁颗粒。2.产品按原料添加量的多少可分为酸枣仁、水、食用酒精(二)标准主要内容说明1.原料要求对于生产原料,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酸枣仁、GB10343食用酒精的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以保证破壁酸枣仁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2.感官要求了解产品信息最直观的就是产品的感官,本标准对破壁酸枣仁颗粒的感官特性做了高度概括,主要从色泽、气味、滋味、形态、杂质等方面入手。破壁酸枣仁颗粒产品色泽应呈黄色至棕黄色;气味和滋味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异味及变质的异味;颗粒均匀、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理化指标3.1水分:依据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确定。本标准该指标应≤13.0%。水分采用GB5009.3的检测方法。3.2总灰分:依据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确定。本标准该指标限量为≤8.0%。总灰分采用GB5009.4检测方法。3.3铅:依据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确定。本标准该指标限量为≤0.5mg/kg。铅采用GB5009.12检测方法。3.4乙酰甲胺磷:依据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确定。本标准该指标限量为不得检出。乙酰甲胺磷采用GB/T5009.103检测方法。3.5杀螟硫磷:依据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确定。本标准该指标限量为不得检出。杀螟硫磷采用GB/T5009.20检测方法。(三)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四)标签应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五、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与国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下:1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坚持了以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为钢的原则。(1)必要性原则: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积极采取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企业内部标准只有在确定必要时才能制定,避免没有实际意义的要求形成标准。(2)有效性原则:标准必须具备一定的功效,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作具有有效性。(3)操作性原则:标准要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4)持续改进原则:标准的编写体现持续改进的思想,充分考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最新技术水平。2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之处时,自动废止本标准中相抵触部分,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