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场乡野外禁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禁止野外火源,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农业部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野外用火,是单位和个人在森林、林区及其边缘(以下称林缘)所从事的生活、生产、民事等一切用火活动。第二章野外禁火管理第四条各行政村野外用火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村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为村级森林防火巡护员。第五条各行政村、各林场和有关单位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野外用火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对“五类”人员的教育和监护,因“五类”人员引发火灾,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六条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高风险天气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危险区可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七条各行政村公路旁,需设立永久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碑)。第八条林区、林缘100米以内为野外用火严管区(以下称严管区)。第九条从现在至明年4月30日,全乡停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田埂、禁止烧荒、烧垃圾(垃圾池内除外)、烧枯枝落叶;禁止在任何田里烧稻草。第十条集体组织或个人进山从事副业生产的,必须提出申请,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生产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活动区域内有组织进行,作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不准从事容易引起火灾的活动,不准使用容易引起火灾的机具。第十一条在林区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置灭火器具,安装防火装置,遵守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二条乡人民政府应建预警行动预案,并按预案采取响应行动,各行政村相应建立防火行动预案。第三章野外禁火的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对个人发现一次处以1000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各行政村、各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因对森林防火工作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火情或火灾的处以2000元罚款。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