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谎称保健功效与冒充药品问题中广告环节的反思索思11104040210北方工业大学广11-2前言: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保健品及药品等关乎身体健康与用药安全的事件也就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一次强调要强化对食品、保健品、药品等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药品行业的重视。作为广告行业的从业者,更要把好第一道关口,给消费者和患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避免夸大事实吹嘘功效,确保在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安全有效的范围内开展广告活动。在把握好广告在食品药品市场中的宣传职责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正面的社会影响。由于现阶段国家及相关监管单位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冒充谎称等行为如何区分、管理、界定还处于灰色地带。当出现问题尤其是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罚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尚且没有法律的支持,造成很多消费者患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无从维权。因此我们广告从业者,有必要在广告活动中,进行真实有效的叙述和宣传。避免因信息传递不清造成混淆,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心理上的伤害。尤其应当杜绝刻意夸大功效,如食品谎称为保健品、药品等不良违法行为的发生。正文:一,食品谎称具有保健功效猴菇饼干真的可以养胃吗?随着“猴菇饼干养胃”的说法越来越流行,市场上与猴菇有关的食品越来越多。在淘宝天猫等网站上输入“猴菇饼干”后,搜索到上百个产品,其中不少都是不知名厂家生产的,都宣称猴菇饼干具有养胃的功效。尤其是其中的猴头菇成分效果显著,有养胃调理等功效。各类广告语层出不穷,文案图片更是让人拍案叫绝,其中不乏很多优秀的广告作品,可是其中的言论真的正确吗?猴头菇,又叫猴头菌,猴蘑,猴头,猴菇,是中国传统的名贵菜肴,更有“山珍猴头、海味鱼翅”“素中荤”之称。南京中医院主治中医师李启华在个人博客上简要介绍了中医对胃病的认识:“胃病的范畴非常广泛,中医里面分很多种类,心下满、心下痛、腹痛、少腹痛、胁痛、痞、结胸等等,每种病名都可以涉及到胃部不适感,又不完全归为胃病。每个病通常又按照阴阳表里寒热虚实来分类型,不同病再结合不同类型,才能指导用药。没有一种药,一个方子可以通治胃病。”再说到猴头菇,这位主治中医师表示:“猴头菇到底属于食物还是药物,从现在的文献来看,它既是食物,也是药物,因为两种都有记载。食物是用来充饥的,药物具有治疗作用。从药物的角度看猴头菇,有严格的要求。它的有效剂量、主要作用、副作用,是否有不良反应,适应人群、禁忌症、炮制剂型等都是有规定的,符合要求的用药,才能达到治疗的目的。没有限制的用药,是非法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保健食品,外包装上要有相应的标志,但事实上猴菇饼干的外包装,并未发现该标志。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猴菇饼干只是普通的视频,不能称为保健食品,更不能称为药品。而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条例,普通食品是不能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和疾病预防功能的。猴菇饼干所谓的养胃以及专供胃病人群食用及食用方式和剂量等宣传,已经含有映射保健功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条例。而且,饼干本身就不是一种健康食品,包含的油脂、糖分都很多,偶尔吃吃没问题,可是每天都吃,并不利于身体健康,相反反倒有危害健康的可能性。截止至目前为止,有关于猴菇饼干的功效还停留在网上热议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文献尚处于部分空白阶段,有关单位和监查部门无法可依,难以执法。即便判断其有冒充保健产品的情节,也只能处以在广告中虚假夸大的虚假广告罚款。难以追究广告主的民事、刑事责任。且部分食品在宣传过程中采用模糊概念来混淆视听,并不明确指明有保健功效采用暗示的手法,如服用方式,剂量等,来骗取消费者的信赖。当前食品谎称具有保健功效的市场乱象与监管乏力不无关系。保健食品监督监管职能历经多次调整。1996年起,由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管。2003年9月,审批职能移交国家食药监局。2008年9月,监管职能移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中央编办明确国家食药监局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并将国家食药监局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由于职权调整各部门交接等方方面面的影响,目前尚未能有一套系统、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当前不管是食品行业还是广告行业都希望能有一部系统的法规出台,出台了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界定了保健食品的权益。更大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整治、规范行业发展。首先有利于完善管理制度、推动标准制定,解决监管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避免一些盲区案例的监管工作无法开展。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让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可以有效的督促各部门尽快完成监管职能交接,健全监管队伍,强化监管力量。也可以让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制作过程中减少灰色概念的使用,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避免走上虚假广告的歧途。二,非药品冒充药品李逵还是李鬼,这是老百姓常常开的一个玩笑,但是当这个玩笑开在药品上的时候,消费者还真的要注意了。现在冒充药品的非药品绝大多数是“健”、“食”和“妆”字号,也就是说多为视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产品注册审批与监管分散在药监和卫生两个不同的部门,不属于药品范畴,药监部门有时难以插手管理。现阶段各种冒充产品问题丛生,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现象需要综合治理。应明确界定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分工合作。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还应建立健全非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标准或行为规范,把好各环节的关口。正是因为目前药品行业本身法律条文就尚有空白,而药品行业投放的广告就更缺乏专项整治了,法律存在灰色地带,而且也没有专门的监理机关来进行管理,只是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广告审查,但是工商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卫生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及时,导致很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钻了空子。很多的消费者也因此上当受骗,造成身心的伤害。尤其是一些广告经营者总爱打擦边球,谎称具有药用疗效。业内一些投机分子经常采用模糊概念制作一些具有欺骗性的广告,例如前几年很热点的百消丹。他的广告宣传语令人眼花缭乱“对黄褐斑、面色晦暗、月经紊乱、乳房肿块、乳房胀痛、子宫肌瘤等有良好效果,并能有效预防骨质疏松、改善不明原因引起的腰腿疼痛。一日两次,饭前服用效果更佳……”开始人们只是质疑这百消丹一药多效,包治百病的说法过于夸张,声讨广告经营者过分吹嘘。后来更是在网上被曝出,由郑州中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消丹”只是食品而非药品。这个带着“豫卫食字(2004)第0279号”食品标签的百消丹,竟然藏身药店冒充药品,实属欺骗消费者。此类实例不胜枚举,但是缺乏有效机制预防和监管体系。非药品冒充药品,往往采取欺骗性宣传,且受骗者多为年老多病者。购买后使用无效,或者使用后造成身体损害。消费者并不清楚厂家的信息情况,只是轻信了广告发布者的平台影响力。这些都是由于缺乏监管机制造成的。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强监管。无论是广告行业还是食品药品卫生行业都应当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约束行业的道德规范。总结:无论是食品谎称保健功效,还是非药品冒充药品,其实都是缺乏一定的市场秩序。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严查重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严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制作和发布非药品涉药宣传的广告和标语。以及食品夸大有保健功效和药用疗效等的广告播出。责令审批部门对各自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对夸大实质虚假宣传的给予一定的惩处措施。同时还当细化对于违法条例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追究办法,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这些虚假广告信息通过大众传媒传递到消费者患者受伤。当然对于我们广告行业的从业者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自主进行广告审查,检查广告主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同时也要把控自身不贪图金钱诱惑,而做出虚假广告。参考文献:[1]史小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社会意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2-7。[2]余义燕,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12-9。[3]吴滔,基于“5S”管理的食品监管模式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08。[4]林德辉,公共治理与我国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从食品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管理角度研究,厦门大学,2006。[5]窦旭,我国食品监管制度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6]王兰明,我国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食品科学,2004,25(7)。[7]龚英亮,我国食品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安徽大学,2007。[8]方静,德国食物消费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9]陈锋,药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思路研究,中国医药导刊,2007,9(4)。[10]李启华,食品养胃可信吗,江苏南京中医院,2014,8。[11]云无心,猴头菇不能治疗胃病,美国食品技术协会,2014,10。[12]叶勇,普通食品宣传功效无人管保健食品行业面临监管困扰,人民网,2012。[13]郑柏锋,健康讲座中内涵玄机,人民网,2012。[14]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国药监市[2003]47,2003.1.30。[15]国家局关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用品能否按药品查处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市函[2006]5号2006.1.10。[1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41号,2007.9.6。[17]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2008.5.26。[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准备阶段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09〕8号,2009.2.9。[19]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69号,2009.11.5。[20]关于妥善处理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中涉及保健用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0】78号,2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