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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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术语—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建筑基地construction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容积率plot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绿地率greeningrate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建筑设计规范—•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property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二、基本规定(一)民用建筑分类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建筑设计规范—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二)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设计规范—(三)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建筑设计规范—•严寒地区A区: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克拉玛依佳木斯、安达•严寒地区B区:长春、乌鲁木齐、延吉、通辽、通化、四平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本溪阜新、哈密、鞍山、张家口、酒泉、伊宁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寒冷地区:兰州、太原、唐山、阿坝、喀什、北京、天津大连、阳泉、平凉、石家庄、德州、晋城、天水西安、拉萨、康定、济南、青岛、安阳、郑州洛阳、宝鸡、徐州•夏热冬冷地区: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宁波、宜昌长沙、南昌、株洲、零陵、赣州、韶关、桂林、重庆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凯里、绵阳•夏热冬暖地区: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贺州、泉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南宁、北海、梧州—建筑设计规范—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一)一般要求—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1:—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2:—建筑设计规范—2.基地与道路的关系(1)设专门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建筑设计规范—(2)—建筑设计规范—(3)—建筑设计规范—(4)—建筑设计规范—(二)基地通路1.出入口的位置1—建筑设计规范—1.出入口的位置2—建筑设计规范—1.出入口的位置3—建筑设计规范—2.人员密集建筑通路(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建筑设计规范—(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设计规范—四、建筑总平面设计要求•建筑布局•交通组织1.建筑布局原则:(1)建筑布局应与建筑基地的形状相协调,因地制宜,与场地的地形起伏相适应;(一)建筑布局—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布局原则:(1)建筑布局应与建筑基地的形状相协调,因地制宜,与场地的地形起伏相适应;(一)建筑布局—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布局原则:(2)要充分结合总体的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组织;(3)建筑组合的整体观念,在统一中求变化,变化中求统一,有主有从,从主分明;(4)注意建筑群的性格要求;(5)注意对比与和谐手法的运用,以及建筑组群整体轮廓线的层次与变化节奏。(一)建筑布局—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2.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应获得日照,当居室超过4个时,宜有二个居室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未冬至日满窗不少于1h日照;(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1h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托儿所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二)交通组织1.道路设计要求:(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3)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2.道路与建筑物间距要求:(1)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规范—2.道路与建筑物间距要求:(1)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规范—2.道路与建筑物间距要求:(1)基地内车行道路旁设有消火栓时,其道路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基地内车行道路距托幼、小学及老年人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规范—(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距要求;;—建筑设计规范—3.停车场设计—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车位换算系数—建筑设计规范—(1)停车场布置方式:—建筑设计规范—(1)停车场布置方式:—建筑设计规范—(1)停车场布置方式:—建筑设计规范—(1)停车场布置方式:—建筑设计规范—(2)停车场设计要求:—建筑设计规范—(2)停车场设计要求:—建筑设计规范—五、建筑物设计•楼梯、电梯、台阶、坡道和栏杆•厕所、盥洗室、浴室(一)楼梯•楼梯是建筑中联系上下层之间交通的设施。1.楼梯间的形式:—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2.楼梯踏步: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不应少于3级—建筑设计规范—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3.楼梯踏步高宽要求—建筑设计规范—4.扶手:—建筑设计规范—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二)电梯•电梯是建筑物楼内能快速承载人流到达各楼层的辅助性垂直交通工具。(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建筑设计规范—1.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建筑设计规范—2.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建筑设计规范—3.电梯剖面示意图:—建筑设计规范—(三)台阶•台阶是建筑中连接室内错层楼(地)面或室内与室外地坪的过渡设施。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三)台阶—建筑设计规范—(四)坡道•坡道是建筑中连接楼(地)面高差,方便轮式交通工具使用的过渡设施。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五)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建筑设计规范—(六)厕所、盥洗室、浴室1.一般规定:(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3)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建筑设计规范—2.隔间尺寸:—建筑设计规范—3.卫生设备间距:—建筑设计规范—3.卫生设备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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