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顾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首标委”)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专家顾问制度。第二条专家顾问工作职责专家顾问就以下事项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一)标准化地方法规政策。(二)首都标准化战略和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确定或调整。(三)重大国际标准提案及国际标准化活动。(四)重大标准研究项目安排。(五)其他需由首标委成员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三条专家顾问条件(一)具有丰富的标准化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熟悉国际和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在国际和国家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愿意为首都标准化事业提供咨询服务。(四)公正诚信。(五)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专家顾问一般为3-7人。第四条专家顾问遴选和聘任(一)首标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家顾问遴选工作,提出建议人选。(二)首标委全体会议(或首标委领导)批准。(三)专家顾问聘期均为3年,由首标委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续聘的办理续聘手续。第五条首标委办公室定期向专家顾问提供有关资料,并保障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第六条专家顾问工作方式(一)提出年度决策咨询意见专家顾问每年至少向首标委办公室提交一份年度咨询报告,就做好首标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参加首标委重要活动经首标委办公室和专家顾问沟通,邀请专家顾问参加首标委重要会议、论坛等活动,并就首标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三)开展专项工作顾问1、相关单位向首标委办公室提出咨询专家顾问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办公室主任向首标委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进入咨询顾问程序的事项。2、首标委办公室向专家顾问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3、专家顾问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调研、论证,并通过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首标委提供顾问意见。(三)首标委办公室及时将专家顾问意见报首标委领导,通报相关部门,并将专家顾问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第七条专家顾问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三)有参与顾问工作的相应精力和时间。第八条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咨询职责的专家顾问,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第九条专家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首标委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专家顾问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参考资料印刷等支出。第十条本制度由首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