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安全规程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安全规程2012-04-25发布2012-05-20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人员要求6车辆安全要求7罐体的安全要求8装卸安全要求9车辆运行要求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钢集团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物流管理中心、炼铁厂、炼钢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薄涛、王庆敏、张广华、刘玉芳、赵钢、李茂祥、魏信栋、陈增治、郭勇、孙金玲、郭斌、张振群、宋宪伟、刘建新、孙旭辉、赵建平、张騄。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车辆安全要求、罐体的安全要求、装卸安全要求、车辆运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管理,也适用于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生产、运输。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T4606道路车辆半挂车牵引座5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4607道路车辆半挂车牵引座90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YB9058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金属高温液体金属高温液体温度大于或等于其熔点的黑色及有色金属高温液体。3.2金属高温液体运输车辆从事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的专用车辆。3.3罐体与运输车辆配套使用,盛装、运送金属高温液体的敞开式容器。4基本要求4.1从事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应当依法运输,保障安全。4.2运输金属高温液体应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为运输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并按此规定管理和使用以上证件。4.3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金属高温液体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车辆、罐体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厂家资质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车辆及罐体大、中修及日常点检、维护保养制度;——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车辆年检、罐体检测及报废管理制度;——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4.4装卸和运输过程各相关企业应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职责。4.5运输金属高温液体应采购和使用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制造的专用车辆及罐体,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检验。4.6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4.7运输高温液体应随车配备必需的灭火器、防火沙等应急处理器材和物资。5人员要求5.1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5.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5.3从事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5.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熟悉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按制度、规程进行标准化作业;同时应掌握高温液体的性质、危害特性、装卸要求及发生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6车辆安全要求6.1车辆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辆。6.2车辆应符合GB18565的规定,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年度检验。6.3整车外形尺寸及轴荷应符合GB1589的规定。6.4车辆应设置罐体支架,支架应能保证罐体吊装方便,并满足车辆运行过程中罐体平稳。车辆应设置罐体底部护板,该装置离地间隙不小于320mm,且有隔热、阻燃措施。6.5罐体四周2.5m范围内,车辆气制动系统管路应采用金属材质管路,同时管路、阀件采用隔热、阻燃措施;电气联接线路、元件应包扎,并采取隔热、阻燃措施。6.6车辆下部两侧及后部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应符合GB11567.1和GB11567.2的规定。6.7车辆应悬挂警示标志,并符合GB13392的规定。6.8根据车辆的承载能力,应采用50号或90号牵引销。50号牵引销应符合GB/T4606的规定;90号牵引销应符合GB/T4607的规定。磨损达到5﹪必须报废。6.9车辆应配备带有行驶记录仪功能GPS定位系统。6.10车辆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日常点检:车架、罐体支架、隔热机构与设施、牵引座、牵引销、钢板弹簧、轮轴与平衡架等.6.11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6.12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6.13各类油料的补充、添加要在车辆空载时进行,严禁载罐进入加油站加油。7罐体的安全要求7.1罐体使用与维护7.1.1应建立罐体的购买、检验、大中修、报废等详细的使用台帐。7.1.2罐体应有排气孔,使用前应以1.25倍负荷进行2-3次重负荷试验,并保留相关记录。7.1.3耳轴部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超声波探伤检测,并做好记录。凡耳轴出现裂纹,应及时报修或报废。7.1.4应定期对罐体内衬侵蚀、脱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7.1.5应对罐体以下项目进行点检:——罐壳应无变形、无裂缝,焊接部位无开焊;——罐帽与罐体连接螺栓应无松动;——罐嘴无缺损;——罐耳轴、罐耳轴座无变形,开裂,磨损量小于10%;——罐体支座无开裂、变形、错位,铆钉应无松动;——支轴及根部无开焊、裂纹,内部无损伤;——罐口连接法兰连接牢固,无泄漏。7.1.6运输高温金属液体的罐体的罐龄不宜超过200炉,最大罐体不得超过55吨。7.2罐体的维修7.2.1应建立罐体检修、砌筑的工艺规程,对罐体点检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建立记录台帐。7.2.2修罐地点以外15m应设置围栏和标志,两罐间距离应不小于2m,重罐不得进入修罐场地和修罐专用线。7.2.3修罐坑(台)应设围栏,罐坑(台)与罐之间的空隙应用坚固的垫板覆盖,罐坑内不得有积水。7.2.4待修罐的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砖衬应从上往下拆除,可喷水以减少灰尘。7.2.5罐体内衬砌筑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投入使用。7.2.6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高、低压报警及煤气泄露、快速切断安全连锁防回火设施。7.2.7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标识。7.2.8检修后的罐体,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8装卸安全要求8.1高温液体装、卸车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应保证照明良好,地面无障碍物、无积水。8.2车辆进入装、卸车区域时,应缓慢运行,服从现场装、卸车人员指挥,驾驶员停车后应戴好安全帽撤离到安全区域,进入煤气区域应佩戴好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8.3车辆离开装、卸区域时,驾驶员应确认罐体、罐盖落位稳固后方可驶离。8.4铁路、道路运输交叉区域,装卸管理人员应现场指挥。8.5加装前,装车人员应指挥车辆对准罐位,对罐体等设备进行检查,并确认驾驶员撤离后方可加装。8.6装车时,装车人员应监护装车,液面距罐体罐口的距离应不小于350mm。8.7对新投用的罐体,装车时应缓慢进行,发现异常立即停止。8.8装车结束后,应加足保温剂,吊放好罐盖。8.9驾驶员应对以上过程确认、签字,检查车辆及罐体无异常后起步运行。8.10吊运高温液体应使用带有固定吊钩的冶金起重机,冶金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要求。8.11卸车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个确认:a)指挥人员确认站在天车工视线范围内、确认好安全逃生线路,确认液面至罐口最低小于350mm;b)确认驾驶员已下车,并撤离到安全区域;c)确认挂钩挂牢、罐无异常情况,指挥天车要手势清楚准确、哨音响亮。8.12起吊罐体时,应先做升降制动试验,试验时罐体起吊高度应小于200mm,起吊、运行操作应保持平稳,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应保持大于1500mm的距离;8.13出现有异物封堵罐口、罐体倾斜或撒漏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卸车作业,对异常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9车辆运行要求9.1车辆运行应遵守有关部门线路、速度等规定。雨、雪、雾等异常天气应特护运行。9.2驾驶员上岗前,应做好车辆“三检”工作,检查罐体、车桥、车架、牵引销及鞍座等部位,检查车辆灭火器及GPS装置是否齐全、有效。9.3押运人员应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严禁超装、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并严格执行。9.4行车起步、上下汽车衡时,使用一档平稳起步,不得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9.5车辆运行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重车运行限速30千米/小时,空车限速40千米/小时。遇有情况需要变更运行路线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行。9.6通过不平路面、复杂路段及转弯时,应减速慢行,避免急打方向或紧急制动。9.7途中涉水深度不得超过30厘米。遇有冬季路面结冰,应采取防滑措施,降低车速运行。9.8运行中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维修时,应选择安全地带,严禁停靠油库、仓库或上方有供电、通讯线路及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等地点停车。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驶离原地,不得带罐体进入维修车间维护保养、检修。9.9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机动车在特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最高行驶速度(千米/小时)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10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汽车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5ICS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21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