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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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香港和内地法庭角色简介*对抗式v纠问式*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v职权主义Outline:•一、法庭上的角色香港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一、法庭上的角色内地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一、法庭上的角色思考?香港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面向法官并肩而坐内地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面而坐•(1)对抗的双方: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B——被告律师;•(2)对抗的方式: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表演)•(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1)纠问的主导:法官承担主导角色,控制审判进程,主动就案情、证据向当事人双方提问;•(2)纠问方式:律师在法官的主持下,针对必要问题对对方发问,没有自由辩论(3)职权主义询问模式;三、对抗式(香港)v纠问式(内地)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香港陪审团制度:-香港前身作为前英国殖民地,于1845年正式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该制度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基本法》第86条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陪审团的组成:1、陪审员人数《陪审团条例》第25条中的要求,任何民事或刑事审讯中,陪审团须由不少于5人组成。事实上,一般的刑事审讯中陪审团的人数为7人,但如有需要,法官可以将其人数增加至9人陪审团的组成:2、抽签决定陪审团人选《陪审团条例》第13条及第21条中的指引,司法常务官会分派一数字给予每名陪审员名单上的候选陪审员,并其后将之数字分别印在相同尺寸的卡纸上,再将卡纸放入一纸箱,并在一对外公开的法庭中从箱内抽出号码,直至组成一个陪审团为止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陪审团的组成:3、被控人反对权,《陪审团条例》第29条更给予辩方最多5次的无因由反对(pre-emptivechallenge),即辩方可以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剔除并禁止不多于5名的候选陪审员参与是次案件;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陪审团的优势:-陪审团可以不受干扰和控制,依据自己的理性认定事实,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民主;-与职业法官的明确分工,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独立意识,避免法官的理性介入•陪审团的不足:司法成本过高、效率低下、个案的实体正义往往被忽视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每个陪审团便是一个小会,陪审团的意见便是议会的意见,陪审团的审理是正义的工具是宪法的车轮,它如同一盏灯照耀着自由的存在。——丹宁勋爵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内地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的中共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的组成-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不能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单独作出裁决。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审判长与审判员以审判整体的方式共同审理案件,便于法官与参审员及时沟通;减缩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足:法律知识背景的欠缺与审判专业化的矛盾导致“陪而不审”;受制于政党和特定阶层的影响和制约,司法独立不能必然实现;四、陪审团制度V人民陪审员制度香港和内地法院庭审程序区别五、当事人主义V职权主义*香港法庭上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案件的当事人*陪审团的主要职责就是坐在一旁认真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并根据辩论作出对事实的裁决;*法官在整个审判阶段处于被动的地位*大陆法庭采用职权主义,居主导地位的是法官;*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律师的对抗行辩论也减弱;*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依其职权主动行为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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