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否具有法定效力?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香港对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是否具有法定效力?有关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民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此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离婚案件,因此也没有参考性。尽管除了几个法院批复的文件外,内地尚未对如何承认与执行香港离婚判决作出法律规定,但香港立法会早在2010年就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修订中率先完成了内地离婚判决在香港法院获得承认的制度建设,适用于任何一方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有经常居住地、或与香港有其他密切联系(如有共同建立婚姻居所的意图)的内地婚姻。在这个意义层面上而言,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填补原来《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中“外国离婚及合法分居”的含义,将其扩大至包含地区的“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从而避免了“如果以第55条作为承认内地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则会牵扯到主权问题,反之则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29AA条至第29AL条的修订还允许香港法院受理内地离婚判决当事人中没有再婚的一方的经济济助申请及作出经济济助命令。即使内地离婚判决已经包含令另一方向申请人或子女(或为其利益)给付金钱或转让财产,香港法院仍然可以在符合密切联系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提起的经济济助行使管辖权。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深圳婚姻律师总结香港对外地(含内地)法院离婚判决予以承认的条件如下:1、外地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凡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离婚或分居的地方提起有关法律程序当日有以下情形,则该项离婚或分居的有效性须予以承认─(a)任何一方配偶惯常居于该地方;或(b)任何一方配偶是该地方的国民。”换言之,香港承认外地离婚判决的前提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而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判断标准有二:具有该地国籍,或者在该地有经常居住地。2、离婚判决必须依法作出且具有法律效力“‘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藉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获准者;及(b)根据该地方的法律是具有效力者。”也就是说,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要为香港所承认,必须是该离婚判决经法院依合法方式作出且有确定绝对的效力。这提示我们,在内地婚姻登记中心取得的离婚证,由于通过行政程序发放,不属于前述的“藉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获准”,因此无法在香港获得承认。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即便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其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也可以变更或撤销,而离婚判决本身还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推翻,这就决定了内地离婚判决的非确定性。虽然“根据该地方的法律是具有效力”回避了两地在判决效力的确定性上的分歧,但这还是大大增加了香港拒绝承认内地离婚判决的可能性。即便承认,也限于判决中解除夫妻的婚姻关系的部分。至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若要在香港得到执行,势必要在香港重新提起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3、离婚判决必须合乎程序公正“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除此以外,如果一方并未采取必要的步骤将有关法律程序的通知给予另一方,或是另一方配偶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但并非由于未有接获通知而并未获得其理应获得的参与法律程序的机会,则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予承认内地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从另一方面来说,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其依据的事实更要具有不可推翻的证明力。4、夫妻二人之间要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其中,合法的“法”包括《婚姻诉讼条例》第IX部“婚姻无效”的条文以及其国际私法规则。5、离婚判决必须不能明显地违背公共政策内地与香港两地制度不同、法系不同,在婚姻家事法领域更是存在着观念与规定上的双重差异。“公共政策”一词中蕴含着较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部分,其模糊性导致法院容易落入过于强调公共秩序的极端,这也是申请香港承认内地法院离婚判决需要注意的一点。就目前已知的案例中,以下将可能引起公共政策冲突:当夫妻双方为了最大化实现自己的诉求,很可能在内地与香港同时或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一方或双方是否故意利用对己有利的法律来博取诉讼优势?在以上前提下,如果双方一致认同让两地法院处理两地的财产,则两地法院“各自为政”,分别对本地财产进行处理与执行;如果双方没有这种“分头处理”的意图,则香港必须考虑是否对内地离婚判决进行统一的承认。另外,前述第三点“离婚判决必须合乎程序公正”也是考量是否违背公共秩序的要点。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