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中国香港的知识产权,香港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在中国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强,很多企业才开始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给予重视。如果注册一个香港商标,在香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可以进行品牌推广,做国际品牌等。香港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尽管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在注册商标方面,由于内地企业在香港转货流量很大,但内地企业只有在香港申请了相关注册,才可以在香港得到相应的保护。而2006年中国内地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数为3393件,申请比例仅占14.8%。与内地在港转口的货运量相比这个注册比例并不高,可以预见将来内地企业来港的注册数量会日益增长,但如果短期内大量内地企业涌入香港注册的话,对于仅有89人的香港知识产权署来说能否承受这么大压力,还将面临着考验。此外,在香港还存在抢注名牌的现象。例如,2005年深圳市一家公司在香港接连申请注册了180多个商标,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绝大多数与我国内地已有的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包括松元电工、美思内衣、乐百氏饮料、丽珠医药、罗西尼钟表、黑妹牙膏等,这种抢注商标现象的存在也为香港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课题。在执法方面,尽管打击严厉,但在香港街头仍然可以见到贩卖盗版和假冒商品的行为。记者发现在旺角的女人街上随处可见仿冒名牌的产品,古奇的女士背包、polo的T恤、CK等一应俱全;在尖沙嘴弥敦道上的地铁口,记者还遇到了卖盗版DVD光盘的商贩,4片DVD卖100港币。此外在一些音像店里也有标有所谓大陆正版的DVD公然出售。有些音像店虽然整个店里销售的大部分是正版光盘,但其中还是有小部分盗版光盘。对于这些情况,何继开先生认为:“贩卖盗版和假冒商品有利润空间,因此就一定会有人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去做。其实在香港,即使是第一次参与贩卖盗版的行为,只要被抓获,就一定会被法院判处监禁。对于女人街公开贩卖的假冒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商标所有人认定。在没有证明货品有否侵权的情况下,海关不会提出检控。香港现在有一些仿冒行为,例如这些仿冒商标仅仅是相似,或者商标完全不同而只是商品外观相同,这些情况只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这样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追究,海关也不能去打击。此外,有一些品牌没有在香港注册,因此对这些品牌的仿冒也不一定是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还有的商家则没有在香港设立代表处,所以也不能协助海关认定所查获的获品是否属于假冒。”由于刑事执法严厉,香港销售盗版的团伙也尝试雇佣内地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来销售盗版DVD。对于青少年参与犯罪的情况,海关通过传媒宣传来提高他们的意识。2006年,海关与十一个青少年的“制服团体”成立“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计划,并向他们提供培训和活动,让他们知道网上盗版是不好的行为,还安排青少年去电视台参观,让他们知道制作电视剧需要耗费很多物力和人力,从而理解正版和创意都是需要尊重的道理。由于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有很高的利润,在国际上存在一些假冒商品的犯罪集团,有些是跨国犯罪集团。一些有组织的集团,可能在一个地区生产假冒商标的产品,不贴标识,通过集装箱经香港运送到第三国贴牌销售。至于没有贴上假冒商标也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到最终目的地才把假商标贴上货物的情况,何继开先生认为:“海关还是可以依据设计版权的侵权行为来认定侵权产品的。如果是没有特别设计、又没有注册商标,那么在香港只能算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涉及专利侵权,也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当然香港海关会积极地把相关情报传递给其它海关和国际组织,通知进口国的海关注意。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这种跨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尽管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香港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比较充分,香港的立法不仅超前而且自成体系,海关执法也独具特色。对于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的中国内陆来说,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中国香港的知识产权中国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信念及承诺: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出现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我们一直不遗余力地保护港人和本港的海外投资者,使他们得到媲美世界任何其他经济体系甚或更佳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法及知识产权:有见保护知识产权对中国香港特区非常重要,香港特区的小宪法《基本法》特别在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条订明特区政府得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在这前提下,我们制订了一套新的知识产权法例,力求达致国际最高标准,使中国香港在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方面取得优势。知识产权署为锐意保护知识产权,香港政府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二日成立知识产权署。知识产权署负责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协助制定香港特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例。此外,又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及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并透过教育及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公众人士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香港海关:香港海关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工作。海关负责调查涉嫌侵犯商标、版权以及虚假说明的投诉。该部门具有颇大的搜查权和扣押权,并与海外执法机关及商标和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该部门曾多次获公营及私营机构表扬其工作表现。按照中国香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须履行的义务,香港海关会在边境采取执法措施,协助保障版权和商标拥有人名下注册商品的权益。版权持有人或商标拥有人若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可联络香港海关。香港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无疑是最好的办法。但本文不准备讨论协商途径。在香港,有三种正式方法可以解决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其中最常见的方法是在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地使用,但后两者都不是争议解决的惯常方式。本文将集中讨论在香港进行民事诉讼的方法,同时将扼要提及刑事诉讼与仲裁。以下是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简要说明。一、由令状启动的程序1.程序的启动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在程序真正开始之前,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而且不能发布任何命令。高等法院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诉讼程序总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发出令状开始。在请求撤销商标的情况下,诉讼程序通过原动议(OriginatingMotion)启动。2.令状的发出除少数情况外,发出令状并不需要获得同意。在令状发出之前,它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准备,并附起诉书,或者简要地陈述诉讼请求或要求的救济的背书,以及其它材料。3.令状的有效期和续展为送达之目的,一审中的令状的有效期为12个月,从其发出之日起生效。如果该令状在其有效期内没有被送达,法院可以延长其有效期。4.单方命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有两种常用的单方命令。(单方命令是在没有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从法院获得的)。(1)AntonPiller命令这种命令是用于保全那些应当保留到审判时的侵权证据、相关材料和其它资料。申请这种命令的理由是,如果不颁发这种命令,被告很可能销毁那些应当保护的材料或者作其它处理。AntonPiller命令的全部内容可以是原告的代理人必须被允许进入被告的住所,以寻找应当被保全的材料。(2)Mareva禁令这种命令是禁止被告处分其财产,其条件是如果客观情况表明被告很可能处分其财产以规避或者拖延有权的请求。Mareva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使用不如AntonPiller令普遍。5.在辖区内送达令状被他人提起诉讼的人必须在该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当和公平的通知,以使其能够答复和答辩。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因此,送达就是一个正确启动的司法诉讼的重要步骤。《高等法院细则》(“RHC”)规定了送达令状的几种模式,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投入信箱以及代理送达。6.送达的签收送达的签收是指被送达令状的人必须对该令状作出反应或者回答的一个程序性步骤。它必须含有被告是否打算提出反对意见的声明,以及其它材料。7.签收的时间送达的签收必须在令状送达之日起14日内完成,包括送达之日。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的,原告可以根据RHC第13号令(O.13,RHC)申请缺席判决。8.临时判决在通常情况下,对权利人而言,最有意义的救济是阻止被控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早期获得禁止令是非常重要的。临时判决是通过传票予以申请。该申请总是以宣誓书和证词形式的书面证据为基础进行处理,盘问和口头证据很少被允许。临时禁止令的颁发以此为理由:原告表明争议案件以诉讼请求为实质问题,而且如果不颁发禁止令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9.起诉书的送达原告必须向每一被告送达起诉书,除非法院允许相反情况,或者在令状背书中记载诉讼请求。起诉书必须在令状送达之时或者以后送达被告,但必须在发出准备反驳的通知之日后的14天届满之前送达。专利诉讼中的起诉书必须随附有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10.送达答辩状和反诉(如果有)除非有第一次送达简易判决的传票或者法院允许的其它情况,发出准备反驳通知的被告必须从签收令状的期限之日或者在起诉书送达之日(以后届满者为准)起14天之内,向原告提交一份答辩状。如果被告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其必须提交所依据的理由。任何对原告提出救济或者补救的请求(例如撤销原告的专利)的被告,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该请求,但其必须将该请求附于答辩状中。未能提交答辩状可能导致根据O.19提出缺席判决的申请。11.送达对反诉的答复和答辩(如果有)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如果为符合规则关于必须答辩事项的规定,需要原告答复的,原告必须在14日内对被告提交答复;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原告准备反驳的,则必须在14日内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答辩状。12.未经允许,不得再提出答辩除非获得允许,否则在对反诉的答复或者答辩被送达后,不再进行答辩。13.答辩结束如遇下列情形,则诉讼中的答辩将被视为结束:(1)在答复送达之后的14日届满时,或者如果没有答复而仅仅是对反诉提出答辩,在该反诉答辩状送达之后的14日届满时;(2)如果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提出对反诉的答辩状,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后的14日届满时。一般情况下,在最后提交的答辩中存在默示的事实上同意的争点。在答辩结束的同时,也确定发出诉讼指示申请的时间和在当事人之间必须进行的相互披露文件的时间。但在专利诉讼中,披露不是自动的,而受关于诉讼指示申请的决定的约束。14.披露和检查文件在答辩结束以后的14天内,当事人必须交换他们当前或者曾经控制、扣留或者持有的、与诉讼中的事实问题有关文件的清单,以披露文件。如前所述,专利诉讼中的披露是通过诉讼指示的申请进行处理。法院可以命令任何一方披露文件,或者作宣誓声明任何特定文件或者某类文件是否由他掌握、扣留或者持有,或者曾经由他掌握、扣留或者持有。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以命令任何即将被诉的被告在诉讼前披露文件,以及在诉讼开始后命令非当事人披露文件。向另一方提供了文件清单的当事人必须允许对方检查和复制这些文件,而且法院也可命令其如此。当被要求披露文件而未披露或者提供,可能导致在适当的情况下起诉答辩被驳回,或者被拘禁。15.要求承认在任何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承认的请求。在专利诉讼中,每一方都应当在指定的答复期间内提出承认的请求。承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将在审判中需要解决的事项局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那些问题。如果一方没有对法院最终判定是其所为的事情予以承认,他可能被判处罚款。16.讯问书任何一方可经允许或者不经允许,向对方提交与他们争议的问题有关的讯问书,以及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宣誓书回答该讯问书。专利诉讼中,在提交讯问书之前,必须要求承认。任何被提交讯问书的人可以在其回答中以特权为理由拒绝回答讯问书。如果他没有进行充分回答,法院可以命令其通过宣誓书或者口头审问的方式继续回答。未能遵守回答讯问书的命令可能导致在适当的情况下起诉或者答辩被驳回,或者被拘禁。对讯问书的回答可以作为审判中的证据。17.诉讼指示的申请在答辩被视为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原告必须提出一个关于诉讼指示的申请,该申请必须在不少于14天内被答复。在专利诉讼中,该期限是21天。这一申请的目的在于向法院提供一个考虑如何准备审判的机会,以便:(1)对所有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