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厅、集团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档案是指本公司在日常工作、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研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公司和社会有保管价值以备查考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书、科技(工程竣工资料)、会计、实物、特种载体档案。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公司本部与所属单位(项目)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凡以省交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的工程竣工资料(内容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必须统一归入公司档案室一份;对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管。第四条:本公司的档案工作是本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也是一项维护本公司历史真实面貌和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的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由一位总工程师负责兼管工程竣工与技术档案工作。各部门都必须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2第二章档案工作的领导、任务第五条:遵照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档案室在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接受上级档案业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档案室的主要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2、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按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和文件资料的搜集、整理、鉴定、统计工作。按照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集中统一管理好本单位的档案。3、公司本部档案室,对公司文书处理部门和所项目部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研讨档案业务,共同提高管理水平。4、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和汇编文件资料,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5、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6、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学习和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7、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在领导的安排下,参加本单位工程项目竣工和重要设备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8、兼管技术资料工作,对科技图书、技术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章人员条件与职责第七条:档案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持有档案管理岗位资格上岗证。第八条:档案人员的职责: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贯彻执行档案工作3的各项规章制度;2、刻苦钻研档案业务,学习和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3、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搜集、登记、整理、鉴定和统计等基础工作;4、做好科技图书资料的分类保管工作;5、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和本公司主管业务范围;6、牢固树立档案工作必须为工程建设和日常工作服务的思想,热情地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各种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资料;7、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项目)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做好档案业务指导和帮助工作;8、做好档案库房的“七防”工作,保护档案的安全;9、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机密和有关内容;10、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第四章档案的接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文书处理和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本单位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并定期向档案室归档。公司各部门应有一位同志兼管本部门的文件材料收发登记工作。第十条:本公司档案室所接收的档案,应符合有关归档文件和案卷质量标准与要求。第十一条:档案的接收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的4月份向档案室归档;科技与工程竣工资料,按工程项目、课题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向档案室归档;声像、照片档案一般在年终或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向档案室归档。交接双方应有签4字手续。第五章档案的管理、鉴定第十二条:本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公司档案室对党、政、工、团的文书档案、科技(工程竣工资料)、会计、实物、特种载体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三条:本公司所保管的档案按年度、机构或类别、问题排列;科技工程竣工资料按《交通部科技档案分类编号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整理、编目。第十四条:案卷和归档文件分别按永久、定期两种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排列,有专门库房保管档案,配置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七防”工作,控制库房温度,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五条:按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鉴定。文书档案的鉴定工作在鉴定小组领导下进行;科技和工程竣工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兼管领导或工程技术人员领导下进行。第十六条:鉴定工作结束后,由档案人员提出鉴定工作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单,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监销,并签字。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十七条: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借阅档案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制度。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