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及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甘政院[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习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习教学时间和内容不得低于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专业规范”和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第三条学校与学院应积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保障实习条件和教学效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实习教学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具体领导。各教研室要在与实习单位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合理分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领导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⒈贯彻上级部门实习教学工作精神,制订(修订)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实习教学管理体系;⒉制定学院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协调全院的的实习教学工作;⒊协助学院做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⒋组织专业教研室修订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并负责审核;⒌协调、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工作,协助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⒍定期对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实习教学的工作经验交流、评比活动;⒎审核、督察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六条专业教研室是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是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⒈编制、修订本学院实习计划、实习大纲,统筹安排实习教学的各项工作;⒉根据教学计划和实习要求,积极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建立一定数量并且实习效果良好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保证本教学单位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⒊负责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确定实习计划、实习分组及实习经费预算;⒋负责选派实习带队教师;⒌定期到实习单位检查学生的实习工作,认真听取实习单位意见和实习带队教师的汇报,研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⒍对实习效果进行分析,确保实习教学顺利进行;⒎对实习教学的各种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第七条实习带队教师要认真指导实习学生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工作,应注意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及健康状况,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带队教师的主要职责有:⒈向学生讲解实习大纲、实习计划,介绍实习单位情况,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熟悉实习内容、方法和步骤;⒉对实习学生进行文明礼貌、保密、安全、遵守劳动纪律、爱护财物等方面的教育;⒊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检查、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⒋根据实习报告内容、学生表现及实习单位反馈意见等内容,评定学生实习成绩;⒌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工作总结;⒍实习带队教师要以身作则,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的思想守则。对严重违纪且教育无效者,带队教师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以便作出处理;⒎实习带队教师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后,指派其它教师替换。第三章实习时间安排第八条学生实习时间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和各类考试活动,协调好彼此的关系,以相互不抵触、不影响为原则。第九条学生专业实习以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为准,共安排12周,具体实习时间按照当年学校实习安排安排意见执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结束后,利用寒假、暑假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提前进行专业实习。第十条学生实训类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暑假进行,为期3周。卓越基地“实验班”、公安类专业及社会工作专业应组织二次实训类实习,新闻学、市场营销及艺术专业各组织一次实训类实习。其他专业的实训实习视情况由二级学院提出,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四章实习工作的实施第十一条专业教研室在前一学期末向教务处递交下一学期实习计划,经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予以审核后执行。第十二条在每次实习开始前,学院成立本次实习工作的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落实实习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实习的组织形式原则上采取院统一集中实习为主,学生自主分散实习为辅的组织形式。第十四条对于集中实习,实习领导小组应安排1名带队教师带队,并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协调合作,做好学生的实习工作。带队教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第十五条实习前,学院要组织实习动员和实习教育,专业教研室向学生发放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等有关文件。实习计划是实习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为:实习班级、实习人数、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在外地时还应说明食宿条件和交通保障等内容)、实习具体日程安排等。实习大纲是进行毕业实习的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有详细的实习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参观考察、实际操作、调查研究、演示、报告、论文指导等)、考核方式与考核标准、参考资料等。实习指导书是学生参阅的实习资料,其主要内容有:详细的实习要求、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实施办法、实习纪律等。第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认真填写实习工作记录,带队教师认真填写指导工作记录。第十七条实习期间,学院要加强实习工作检查。⒈实习检查可以采取到点抽查、委托实习地的有关单位检查等方式。教务处要定期对集中实习的工作情况、带队教师的工作情况等进行抽查。学院要重点加强对分散实习的检查监控;⒉为避免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在同一区域的各二级学院学生的实习情况,应由同一检查小组检查。为此,各二级学院应在实习开始后两周内,将实习检查安排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进行;⒊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后,各检查小组应立即分院别写出检查报告,汇总教务处。教务处分析后,以书面的形式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第十八条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向带队教师递交实习报告,由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报告内容、学生具体表现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反馈意见填写实习鉴定意见,按实习教学考核标准确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评定;第十九条实习结束后的一周内,实习带队教师负责将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成绩和学生报告交各教学单位;第二十条在各带队教师实习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组织撰写该学期教学单位实习教学工作总结,并于学期前上报教务处。总结内容应包括本学期实习工作情况统计,实习工作组织情况、本学期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实习效果、实习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第五章实习纪律守则第二十一条学生实习守则(纪律):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⒊依法办案,刚正不阿,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舞弊;⒋虚心向实际部门的同志学习请教,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⒌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团结互助,助人为乐,勤劳俭朴,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⒍提高警惕,注意安全,晚上十点以后,不得私自外出活动。对于在实习期间违反守则(纪律)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违纪的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实习保密规定:⒈严格遵守业务机关有关保密的规定;⒉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⒊不准将机密文件、材料携带出业务机关;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⒌不准在公共场所以私人通电、通信方式或在亲属面前谈论机密和业务机关内部情况;⒍不准将业务机关掌握的当事人的情况透露给当事人;⒎业务机关内部开会研究的情况,不准在外议论。第二十三条实习带队教师守则: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⒉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同实习单位搞好关系,尊重当地同志的意见,协商解决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⒊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二级学院领导,事后要有书面报告;⒋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做精神文明的表率;⒌深入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的指导,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在内部先统一思想,用适当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⒍帮助和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纪律,艰苦朴素,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对表现较差的同学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取消其实习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⒎关心学生生活,及时解决实习学生生活中的困难;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弄虚作假;⒐守工作岗位,除按规定返校汇报之外,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⒑在带好学生实习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专业,结合实习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但不得影响实习工作。第六章实习成绩考核和表彰第二十四条毕业实习作为一门单独课程,根据学校专业人培养方案取得相应学分。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未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与专业课相对应的实训实习,其实习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纳入期末考试成绩。第二十五条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第二十六条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⒈实习单位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40%;⒉带队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的评价,占20%;⒊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总结(不少于3000字)、实习日记(日记)及实习成果等其他佐证材料,并结合带队教师反馈的信息和实习检查收集的信息,对学生的实习过程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40%。评定成绩时,先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最终实习成绩按比例折合,按等级制打分。第二十七条评定实习成绩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⒈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四分之一以上者;⒉违背职业道德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⒊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⒋实习期间违法乱纪着;⒌不提交实习成绩鉴定表或对鉴定表作假者。第二十八条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方能取得学分。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学院在实习结束后一月内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工作,成绩汇总报教务处登录,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留档备查。第三十条各学院应根据不同的实习类型,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已以规范成绩评定。第三十一条实习工作表彰和奖励⒈教务处定期召开实习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实习教学工作,评定实习教学优秀带队教师,优秀实习学生、实习组织先进单位(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⒉表彰和奖励人数和奖金分别为:优秀带队教师4名,奖金分别为2000元;优秀实习学生50名,奖金分别为200元,实习组织先进个人2名,奖金2000元,实习组织先进单位2个,奖金5000元。第七章实习经费使用第三十二条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使用,在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应努力保证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正常进行。第三十三条实习经费使用范围:⒈实习基地建设费;⒉实习资料和办公用品费;⒊学生实习期间的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⒋实习带队教师差旅补助费;⒌实习检查费;⒍其他费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支出及零星支出费用。第三十四条实习经费标准由学校按照集中、分散实习学生人数的标准核发。第三十五条实习经费具体使用办法⒈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实习经费的40%用于学生实习补贴,由财务处拨付学生个人,作为实习期间学生生活、交通等费用;由学院按实习总人数统一领取,辅导员在学工办主任的监管下发放给学生;其他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经教务处审核后,凭据报账。第三十六条实习带队教师补助费⒈实习带队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省外每天计算2个课时,省内(兰州市内带队教师不计算教学工作量)每天计算1个课时,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带队教师在正常实习工作期间,未到岗缺勤的应扣除相应补助费。⒉实习带队教师的差旅补助:住宿由实习单位(基地)提供。兰州市外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其他补助按《甘肃政法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甘政院党[2013]111号)文件精神执行。⒊校内组织的实习、实训活动,教师、学生不在补助经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列宜参照《甘肃政法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及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甘政院[2014]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