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批判(一)卢卡奇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格奥尔格·卢卡奇(CeorgLukacs,1885-1971年)是匈牙利著名的哲学家和文学批评家,在20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演进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1923年,他以著名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开启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被誉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和奠基人。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和科尔施的《马克思主义和哲学》,被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圣经”。卢卡奇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人道主义。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宇宙本体,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应该是历史。他认为“自然不过是一个社会的范畴。”(卢卡奇,1989.新版序言:p.21)马克思主义是作为一种关于社会的理论,关于社会的学说。由此,卢卡奇批评恩格斯跟随黑格尔把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卢卡奇谈到辩证法时指出:“最为重要的是认识到,这种方法在这里仅限于历史和社会领域,从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说明中所产生的误解,主要可归之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恩格斯追随黑格尔的错误引导,把这种方法扩展井应用到自然中。可是,辩证法的最关键的决定因素是主体和客体的交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现实中的历史性变化作为思想变化的根本原因构成范畴的基础,等等。这些因素在我们关于自然的知识中是没有的。”(卢卡奇,1989.p.6)在卢卡奇看来,马克思主义既然是一种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就只能是一种旨在改变现实的社会辩证法。实际上,卢卡奇是承认自然界存在自然辩证法的,他反对将历史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自然,就会在人与自然之间划了一条鸿沟(范畅.2012)。卢卡奇认为恩格斯对“实践”范畴的使用过于狭窄,期待从实验和工业中找出实践是理论的标准的典型事例,忽视这样一种情况,“即实践的范围在继续不断改变它的基本结构的情况下已变得比劳动来说更加广阔、更加复杂和以更多的事物为中介了。”(卢卡奇,1989.新版序言:p.21)如果仅仅把生产作为一个对象活动,劳动本身很容易被保持在纯粹操作的水平上,就会自然地回避康德的“自在之物”的问题,哲学上的许多二律背反问题也就无法解决。在卢卡奇看来,自然辩证法撇开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活动去讨论自然界本身的运动发展规律,必然淹没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实践本性的革命本性。因而,关于自然辩证法的争论由此而起,此后萨特、梅洛—庞蒂、施密特等人的观点大多受卢卡奇的影响。(二)马尔库塞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1898-1979)生于柏林一个富裕的犹太人家庭,是德裔美籍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法兰克福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一书中重新解释了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关系,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从而进一步把卢卡奇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彻底化。马尔库塞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与我们的理解迥然不同。在自然观上,他把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范畴限制在社会领域,否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马尔库塞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自然是人顺应自然中的生命的维系、感性、审美性质等占有的自然,是经人改造了的、人化的自然;人直接地是一个自然存在物,是把真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生命对象;人的感觉在占有对象世界的过程中是积极的、实践的,表现了人的社会存在和对象化。他认为马克思的这些思想是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超越。他批判那些强调自然的客观性,优先性地位的观点是把唯物主义倒退到费尔巴哈那里去了。从而否认了“自然界的优先性的地位”。同时,马尔库塞认为,“自然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历史的客体。”(马尔库塞,1989..p.131)马尔库塞明确反对把辩证法“本体论化”,反对把辩证法当作普遍的世界观。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一书中重新解释了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关系,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从而进一步把卢卡奇开创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否定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彻底化。马尔库塞认为,构成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决定性区别”,正在于前者已使辩证法脱离了本体论基础。马尔库塞认为,把辩证法当作普遍的世界观,就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一种僵硬的规则。马尔库塞强调辩证法只能是一种历史的方法。辩证的原则并不是一种可以等同地应用于任何主题的一般原则。同时,马尔库塞突出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以此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因为人与社会的关系同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人内在于社会历史之中,人能认识和改造社会,而人却外在于自然界及其规律,在它面前人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只能限制在社会历史领域。马尔库塞承认有一种“辩证的自然科学”,而这样的“辩证的自然科学”只是与当时存在着的自然史有关。再次,马尔库塞进一步认为,辩证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而只能在阶级社会中起作用。在马尔库塞看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一种历史的方法还有其另一层含义:它只适用于历史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这个特定阶段就是阶级社会的历史或“否定的社会”。实际上,马尔库塞有关“否定的辩证法”的观点,对法兰克福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三)施密特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阿尔弗雷德·施密特(AlfredSehmidt,1931-)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左翼代表。施密特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1960年)一书通过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来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进行阐释。但施密特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仍然徘徊于对马克思的传统解释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立场之间。施密特旗帜鲜明地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继承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传统,但施密特为批判青年卢卡奇等人的实践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倾向,对客观规律性的理解和阐释又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有着原则上的不同。施密特指出,恩格斯的自然观与其说是“当时居统治地位的庸俗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概念的升华”,倒不如说它试图用辩证法使法国启蒙唯物主义的体系继续完成之(施密特,1988.p.46)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概念是本体论的,它甚至是天主教的解释。(施密特,1988.p.52)1891年11月1日,恩格斯在致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是颠倒的,是因为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应当是“思想的自我发展”,因而事物的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而实际上,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1972.p.203)对此,施密特认为,恩格斯在这里把“自然的世界和人类历史的世界”看作两个割裂的领域时,一开始就妨碍他达到“事物的辩证法。(施密特,1988.p.55)施密特指出:“即使恩格斯背离了自己使自然科学辩证法化的主张,拒不使用自然哲学的概念,但是,由于他超出了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范围,就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施密特,1988.p.44)这是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一个根本定位。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在贯彻“把自然科学的历史与体系同一起来的意念”,本质上是形而上学地建构自然哲学体系的努力,试图在自然科学的综合中抽象出一般的普遍的统一规律。在这种抽象中,它忽视了自然与社会历史的相互中介关系。同时,施密特指出:“恩格斯的辩证法概念,同自然本身的前辩证法的性质相对应,是一种独特的东西,它动摇于古典力学和黑格尔、马克思严格意义上的辩证法之间。”(施密特,1988.pp.56-57)(四)悉尼·胡克对自然辩证法的批判胡克(SidneyHook,1902年-1989年)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胡克在《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自己对于马克思的思想的理解。然而,作为杜威的得意弟子,他所说的解释就是、也只能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解释马克思的思想,从而形成所谓的实用主义马克思学。这种实用主义马克思学与那些在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甚至包括恩格斯)的理论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并对这些人的马克思主义包括恩格斯进行了严肃的批判。胡克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地适用于历史和社会(胡克,1989.p.60)。胡克还认为,马克思本人从未谈到过一种自然辩证法(胡克,1989.p.330)。胡克认为,黑格尔认为辩证的过程不仅表现在客观精神的领域中,而且也表现在自然的领域中。相应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引证的、并在社会主义文献中非常普遍的自然辩证法,其大部分可以在黑格尔的逻辑中找到。在恩格斯手稿《自然辩证法》中,可以看出恩格斯是黑格尔的自然哲学的非常亲密的学生(胡克,1989.p.323)。胡克认为,“恩格斯作为一个自然主义者,对黑格尔的思想吸收比较多,而消化得比较少,而人们总想说,这在他的全部著作中都是适用的。”(胡克,1989.p.331)胡克认为恩格斯的主要著作中“辩证法”一词有七种含义,即:作为普遍的和客观的新方法、作为转化的逻辑的辩证法、作为选言逻辑的新方法、作为两极对立的辩证法、“主观的”辩证法、作为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辩证法、作为科学方法的辩证法。胡克将它们分为三类,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由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含糊与不一贯之处,各种含义的辩证法有的是相容的,有的是不相容的(胡克,1989.p.356)。胡克指出,按照恩格斯的说法,辩证法是自然界、历史和思维的发展的非常一般的、广泛的、以及从而是重要的规律的科学。胡克对恩格斯使用的辩证法三个基本规律---矛盾的同一、否定之否定、量和质,结合恩格斯的论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胡克最后指出,“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说,辩证法的所谓的普遍规律,既不是自然的规律,也不是精神的规律,也不是逻辑的规律。”(胡克,1989.p.379)爱因斯坦评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爱德华·伯恩斯坦先生(注:出版商)把恩格斯的一部关于自然科学内容的手稿交给我,托付我发表意见,看这部手稿是否应该付印。我的意见如下:要是这部手稿出自一位并非作为一个历史人物而引人注意的作者,那么我就不会建议把它付印,因为不论从当代物理学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物理学史方面来说,这部手稿的内容完全就是胡说八道、疯人之作。可是,我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考虑到这部著作对于阐明恩格斯的思想的意义是一个有趣的文献,那是可以勉强出版的。”(笔者注:此段文字也可在《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出版),1977年,第202页中找到)五、总体性评论第一,西方马克思主义作为现代西方一种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但西方马克思主义有很多流派,各流派也存在分歧,然而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在理论上对所谓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作了许多修正和批判。总的来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基本上都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实际意义,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等著作持完全的否定态度,有的对辩证法本身的作用持否定的态度。第二,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我国学术界是坚决反驳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有的批判是严肃的。正如悉尼·胡克所分析的,恩格斯的辩证法概念本身是含糊不清的,在结合自然科学分析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爱因斯坦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手稿阅读完毕后曾做出这样的评价:“爱德华·伯恩斯坦先生把恩格斯的一部关于自然科学内容的手稿交给我,托付我发表意见,看这部手稿是否应该付印。我的意见如下:要是这部手稿出自一位并非作为一个历史人物而引人注意的作者,那么我就不会建议把它付印,因为不论从当代物理学的观点来看,还是从物理学史方面来说,这部手稿的内容都没有趣味。可是,我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考虑到这部著作对于阐明恩格斯的思想的意义是一个有趣的文献,那是可以勉强出版的。”(爱因斯坦1977.P.202)第三,根据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所谓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修正和批判的做法,给我们一种重要的启示:必须重视理论传统的继承关系问题。在研究马克思和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包括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思想)时,必须重视他们的理论传统的继承关系问题。例如,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唯物辩证法存在很大差别,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含有更多的中国元素(田辰山2008.pp.128-152)。论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所谓的差异[美]约翰·斯坦利恩斯特·齐默曼《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3期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所谓差异,主要集中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