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科技创新有机融合问题研究作者:天天论文网日期:2016-1-229:17:04点击:1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金融与科技创新有机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更是一个难得机遇。在此背景下金融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具有必然性:一方面,金融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科技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与机遇。现阶段,我国还存在阻碍金融与科技创新有机融合的体制机制问题,包括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难以推进科技创新;科技担保体系不完善、作用未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完善、潜力未挖掘等。为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金融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科技金融中的作用,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大传统信贷对科技金融的支持力度,形成融资支柱和进一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关键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金融创新;科技创新;融合2012年7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攻坚阶段作出的重大抉择。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其放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部署的突出位置,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4年8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专题研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位置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科技与金融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因素,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加快两者的有机融合,实现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双轮驱动”,也将有力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一、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模式及机理(一)金融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英国经济学家JohnHicks﹙1939﹚认为,工业革命必须要等待金融创新的发生,否则将无法推进。[1]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现在的科技创新,因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也需要金融提供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最终成果在于新产品、新服务的产生及质量提升,而新产品、新服务均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特征,这导致科技创新也具有了明显的生命周期特征,包括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对金融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但均需要金融的支持才能逐步推进,特别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初期,只有大量资金投入的保障,才能确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产品和新服务。此外,科技创新的推进是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基础的,需要大量卓越的科研人才、高端的科研设备、完善的科研环境作为支撑,否则科技创新将无法顺利推进。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连接各要素市场的纽带,科技创新只有得到金融的大力支持才能实现成果转化、才能实现产业化。__在此背景下,政府在推动金融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如韩国政府在20世纪50—70年代,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立了诸多政策性银行,其业务对象均是C级到B级四个档次的中小企业。[2](二)科技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与机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将是各金融机构的主要着力点,科技创新为各金融机构开拓新业务领域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尽管科技创新在创业期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但只要科技创新能够得到各方面资源有力的支持,顺利实现成果转换,便能为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投资方带来极高的收益,因此,科技创新可以说为金融业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通过对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实现金融与科技的有机融合,推动新产品、新服务的产生及质量提升,从而为金融机构带来高收益的回报,实现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此外,为推进金融行业的科技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2年设立了银行科技发展奖以落实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20多年来,银行科技发展奖极大提升了金融业的科技水平,共计选出了一千余项获奖项目,有力推动了我国金融业信息业务由电算化向数据大集中再向整合优化不断演进。[3]综上,在我国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金融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具有必然性,一方面金融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科技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与机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具有协同融合和互动融合的内在机理。二、我国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现状考察自从2010年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五部门出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以来,全国数个省市,包括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开展了区域内的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成立了相关的工作平台,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已初具雏形,科技金融产品日渐丰富,各省市在区域内的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均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通过调研上述省市的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也发现现阶段还存在制约科技与金融融合的体制机制问题,阻碍了金融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一)我国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实践1.广东省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实践。广东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积极推进金融与科技创新的融合,以此促进广东经济发展及自主创新。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展开全面合作,广东省科技厅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光大银行及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了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搭建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平台;二是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佛山、中山等各试点地市积极探索科技金融结合创新的新模式,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创新发展之路,如中山市提出完成“五个一”任务、东莞市设立了再担保机构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三是政府积极作为,畅通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如广东省自2009年开始,每年安排5000万的专项资金用以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门成立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以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上述措施有效推进了广东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2.浙江省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实践。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和宁波高新区入选首批国家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上述城市在扶持政策、金融体系、中介体系等多个层面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创新科技金融结合机制,各城市专门设立了本地区的科技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涵盖了科技、财政、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专门研究制定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与制度,并创新了财政投入的方式,使用“拨改贷”“拨改投”“拨改保”等方式来支持科技金融的发展;二是创新科技信贷模式,包括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出台专门文件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组建了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中行宁波科技支行、德清农商行科技支行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专门从事科技金融业务。湖州市整合了国家开发银行、湖州银行、中新力合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规模5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专项;三是创新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积极支持4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__具、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宁波市专门设立5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对初创期科技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四是创新科技金融担保方式,包括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创新推出“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等科技担保方式以支持科技型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温州市龙湾区推行科技保险以鼓励科技企业参保;五是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如杭州市成立了集聚银行、担保机构、会计及律师事务所等资源在内的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湖州市则成立了湖州汇科高盛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3.江苏省徐州市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实践。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建立了徐州市科技金融协调机制,包括科技局、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等多个部门,重点围绕金融与科技融合制定了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徐州市各金融机构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包括江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交通银行徐州分行专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二是科技金融融资模式多样化发展,徐州市专门设立了徐州市产业基金以加大对科技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同时发展股权、票据等多样化融资模式;三是科技金融产品日渐丰富,既包括“科贷通”“小快灵”等适合中小型企业需求的新型金融产品,也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此外还积极探索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特色产品,扩大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等有效担保范围。(二)我国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存在的问题1.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难以推进科技创新。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型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双高特征,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企业管理能力普遍较弱、抗风险能力不足,极易产生创业不成功的情形,而金融机构作为追求经营利润的经济主体,对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请求缺乏足够的热情;二是科技型企业涉及较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难以完整地对外披露经营情况,而金融机构也欠缺识别科技型企业经营情况的能力,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之间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机构为规避逆向选择和经营风险,对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请求缺乏足够的主动性;[4]三是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企业资产主要为人员智力、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而传统银行信贷模式强调符合抵押条件的有形资产,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于缺乏有效抵押物的科技型企业缺乏足够的积极性。鉴于科技型企业的上述特点,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难以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不足,如山东省截止2010年底的科技类贷款总额为977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5]2.科技担保体系不完善,作用未发挥。如上所述,在现阶段,制约我国科技型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的关键在于科技型企业难以提供符合传统银行信贷模式所要求的、符合抵押条件的有形资产,这是科技型企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积极推进科技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但是效果并不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还不完善,普遍存在信用缺失、制度不全等问题,导致信用担保能力不足;二是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对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自行评估的能力,需要借助外部机构来确定其价值,但现阶段,我国缺乏权威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难、转让难成为制约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主要问题。因此,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基金的情况,科技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制约了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3.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完善,潜力未挖掘。现阶段,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限于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据调查,在徐州市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中,78%的企业来自于企业自筹资金,92%的企业来自于银行贷款,仅有13%来自于其他渠道,[4]这表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除银行贷款以外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产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完善,上述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融资顾问、科技中介服务等,难以为科技型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搭起桥梁;二是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特别是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与国外主要通过IPO和企业并购为主来实现风险资本退出不同,我国主要是通过公司股权回购的形式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而在公司股__权回购情况下,很难实现投资盈利,这严重制约了风险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因此,我国尚未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型企业的融资仍然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的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三、我国金融与科技创新有机融合的政策建议如果缺乏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将无法有效推进,科技成果将无法转化为新产品和新服务;如果缺乏科技创新,金融业的发展将遇到瓶颈,无法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实现金融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既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需要,也是两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