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申请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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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申请执行书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冶职务:董事长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20号被申请人(一):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地址:苏州高新区被申请人(二):江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联系电话: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被申请人(三):陆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04197211131559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塘南新村139幢501室被申请人(四):许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港北53号被申请人(五):邢某某,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地址:苏州市申请执行依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029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1.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89333.33元(截止至2015年2月20日),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089333.33元,被申请人一同时应承担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被申请人一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7900元;3.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330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620元,被申请人一、二、三、四、五共同负担36810元;5.被申请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事实和理由:贵院所制发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02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申请人未履行其到期法定义务,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批准。此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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