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时应注意的问题金融机构受理执法机关对银行帐户查询、冻结和扣划(简称查冻扣)等措施,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对查冻扣采取的程序和措施不一,其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过程中常发生不作为或违法行为,以致执法机关处罚金融机构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事件。现笔者根据有关法律文件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引起关注。案例:2007年6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地方法院因经济纠纷案件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一家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事谊,该金融机构负责人考虑到“此冻结账户”是通过营销手段揽取的存款,故授意经办人员将资金临时转出,提供给办案人员一份只有少量资金的余额表,办案人员要求金融机构继续提供“此冻结账户”近期业务明细表,发现当天有大额转账业务,后经进一步核实票据,确认该金融机构以“故意隐匿查询资金,妨碍司法执行”为由对其单位处以30000元的罚款,并如数划走了案件纠纷款项400500元。一、如何规范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事项(一)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二)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1、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3、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三)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1、有权机关名称(留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原件);2、留下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复印件;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24、留下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的复印件;5、查询结果;这些资料应作为永久档案保管,以备当事人质询。(四)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资料1、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2、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3、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4、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5、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二、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一)概念。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的分类银行工作人员需注意:一是明确有权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范围;二是明确各有权单位的职权范围,防止执行单位越权行为,避免自己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相关法律条款比较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方面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现将修订前后的法律条款对比如下:1、原条文: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是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是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3的;四是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新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原条文: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新民事诉讼法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通过前后法律条款的对比不难看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在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案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单位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上述案例如果发生在今年,罚款金额就不是三万的问题了。不协助执行银行领巨额罚单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是法院执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少不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配合。我国法律也将协助执行规定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义务。事实上,有些银行因为私利,常常为法院的执行活动设坎儿。因此就有了——背景新闻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报道,2008年4月25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申请人武某申请执行四川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来到恒丰银行成都分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承办法官,由于主管不在,查询回执不能加盖公章,要求承办法官等待。几经周折,承办法官终于收到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交还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但回执已被涂改液覆盖,查询账户余额为零。承办法官当即要求银行打印明细账单。结果显示,在当日10时39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186万余元被转到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上。承办法官随后果断冻结4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恒丰银行成都分行作出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燕赵都市报》消息,2008年12月17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在该市某银行办理查询、冻结一家不履行判决、欠债不还的“老赖”公司的银行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接收法院相关手续并复印相关证件后,仍要求执行法官找主管行长签字后才能办理。当法官用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将行长签字交付柜台后,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法官该单位账户余额仅500余元,而打印出的该单位账户详单上显示,在法官找行长签字的这段时间,账户上70余万元存款已被转走。桥东区法院认为,银行相关人员对被执行人赖账公司有通风报信嫌疑,并且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项的“不需办理签字手续”的规定,迟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且在此期间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转移,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据此,桥东区法院依法对该银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银行组织银行及其下属支行员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该支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陈启辉据相关报道整理解析1银行负有金钱债务的协助执行义务陈启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执行的一项原则。由于大部分案件的执行涉及金钱债务的给付,而银行是资金的主要存放机构,因此其在金钱债务的执行方面负有重要的协助义务。从内容上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体现在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和协助划拨三个方面。银行的存款账户是银行为单位或个人办理存取款和其他资金收付业务的工具。被执行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属于有偿的信贷契约,即通常所讲的储蓄合同。对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银行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银行可以自主地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放贷以谋求盈利,存款人并不关心银行如何使用其存款,关心的只是银行户负有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存款人的账户代表着银行对客户所负有的债务。在银行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所涉及的均属单一性的债权债务对应关系,即银行对被执行人负债,被执行人对判决债权人负债。债权人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代替债务人受领银行给付的权利,银行所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实则对应于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债权一旦产生就自然包含了代位权,债权消灭,代位权也随之消灭。由于法院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判断,而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存在又直接表明了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即银行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银行所履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实际上是以直接行使的方式实现的债权人的代位权。银行作为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产物,简化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直接起到了保全债权的功能,所以,银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实际上是银行作为次债务人而伴生的保全债权的义务。银行等办理储蓄业务的单位5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或者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等行为不仅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且构成了对债权人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解析2银行需依专门规定协助法院执行张建军(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执行人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目前多数金融机关已经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法院提出的查询银行账户要求,往往以计算机程序限制为由要求法院提供被查询单位或个人账号,否则不予以协助执行。部分银行以查询内容仅限于本行的本营业部为由,拒绝查询和告知未在该营业部开户的账户情况,导致执行人员常常跑遍同一银行的所有营业部才能查到被执行人在该行的所有账户。有的金融机构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除查询存款以外的其他查询服务,如查询承兑汇票、结算票据等;在查询结果提供给法院前就电话通知被查询单位;拒绝执行人员到柜台内对查询过程进行监督;法院冻结存款后在扣划时金融机构要求必须先解封,而解封后到扣划期间有可能该账户的资金通过电子汇兑被其他银行提走;有的银行对法院的查询设置数道审查程序,查询一个账户需要几个小时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拒不协助冻结的,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责令该单位做好协助执行工作。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司法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应积极协助。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违反的一律撤销。解析3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协助执行陈贵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下列几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