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B业务简介二、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三、证券公司IB业务规则要点四、IB业务基本要求五、开户流程六、资金流程七、风险控制八、IB业务其它注意事项一、IB业务简介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并取得了成功。目前我国采用券商IB制度券商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IB业务关系图二、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三、证券公司IB业务规则要点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3、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4、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5、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四、IB业务基本要求(一)、证券公司IB业务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证券公司IB业务人员基本要求:1、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是专门从事介绍业务、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的人员。2、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通知期货公司。3、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期协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IB专职业务人员协助开户职能:1、向客户明示期货公司、客户与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况;接受投资者有关业务咨询。2、具体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3、对客户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4、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5、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6、联合办法中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IB专职业务人员协助风控职能:证券公司IB业务组织架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IB业务管理部门IB业务管理部门对接证券营业部管理服务按照联合办法的约定承担协助风险控制的职责。但尽可能做到:1、熟悉期货风险管理系统的构成及操作、期货合约的即时保证金率、风险度的计算方法、期货行情系统、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等。2、关注期货行情及IB客户的持仓、账户风险度,从客户服务的角度提醒客户注意持仓风险。3、加强与期货公司风控人员之间的沟通,做到责任清晰、衔接顺畅、风控有效。4、联合办法中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二)、证券公司IB业务基础设施规范场地规范:1、证券营业部应设置专门的期货开户专区,与证券业务隔离2、有开展介绍业务的显著标识建议:1、独立的IB业务房间,并有正规的标识门牌标明期货IB开户室2、具有单色拍照背景3、非简单的隔断房间4、房间不得兼作他用公示要求:证券营业部应在现场公示以下信息:①介绍业务范围②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的专职业务人员的名单、照片等信息③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④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⑤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⑥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⑦联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要求及时调整五、开户流程(一)、经纪合同签署流程示意图:(二)、开立帐户流程示意图:法人开户自然户携带1、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携带身份证原件在银行开立期货结算帐户经办人审核开户资料经纪合同签署流程解说风险揭示、合同、交易流程签署经纪合同《开户申请表》确定服务费收取标准经纪合同签署确认书由经办人填写;并由复核人员审核后签字确认;开立帐户流程通过“电子化开户系统”录入客户资料根据审核后的《开户申请表》资料信息期货公司进行审核开户资料发送至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根据中金所开立的交易编码开立资金帐户开户资料发送至中金所由期货公司完成由IB营业部经办人完成期货公司通知IB营业部经办人,再由经办人通知客户通知帐号及交易密码(三)、开户管理流程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在期货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如同目前商品期货开户。与期货公司建立介绍商关系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在其营业部受理投资者期货开户申请。证券营业部受理期货开户申请后,将开户资料转交期货公司审核,期货公司通过复核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并按约定方式送达合同文本,或开户人在证券营业部现场领取。经期货公司审核通过,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编码。期货公司即时、定期对证券机构开立的股指期货帐户资料进行审查,并针对其缺失进行相关的催补以及进一步稽核工作。(四)、自然人开户提供开户人、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人在中、农、工、建、交五家银行中选择一家或多家选择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注:期货结算帐户如有变动,客户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期货公司;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客户负责。开户人必须本人亲自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一式三份,客户、证券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各执一份)及附件。如果开户人与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不是同一人时,开户人应在《开户登记申请表》相关栏中书面指定;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应在被授权人签字留样处签字留样。开户后证券营业部经办人须在《开户登记表》上签字。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开户:(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3)各级期货监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5)市场禁止进入者;(6)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7)期货监管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证券公司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五)、法人开户法人开户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开户管理要点开户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按规定要求审查客户的合法资格,审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禁入者名单;交易前应已完成各项开户手续及电脑建档完毕;对客户不得有代客操作或代客户保管存折、印鉴情况,不作获利保证;客户提供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代其申请交易编码,一户一码,避免混码交易。(七)、开户注意事项证券营业部经办人要严格审核各项证件、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个人身份证的有效期、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年检章),对有疑问的证件应进行必要鉴定。严格审核客户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权限范围。客户已拥其他期货公司的交易编码,必须按新开户的手续重新在我公司申请交易编码。本业务必须由证券营业部双岗专人经办、期货公司专人审核。以电话录音方式告知客户网上交易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立即更改密码同时将应急电话号码告知客户。证券营业部应该掌握期货公司相关的应急电话。(八)、解释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在营业部现场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向客户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九)、实名制审核:期货公司应当要求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遵照实名制的新要求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时,按照实名制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十)、具体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核心理念: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须符合下列标准(三有一无):1、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一般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须符合下列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3、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4、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5、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检查投资者交易经历:确认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记录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由期货公司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客户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知识测试: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不能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综合评估: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板),相关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对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指导客户本人/单位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