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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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1992-07-01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ironandsteelindustry代替GB4911-85废水部分及GB8978-88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4918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6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7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1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技术内容3.1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烧结:烧结和球团;c.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连铸:连铸厂(车间);g.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3.2标准分级本标准分三级。3.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3.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的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3.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3.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3.2.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3.3标准值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表1行业类别分级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pH值悬浮物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CODCr)油类六价铬总硝基化合物治金系统选矿一级大、中(75%),小(60%)6~91501.00.515015二级4001.00.5200203.0三级2.01.0500305.0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不包括选矿厂)1)一级缺水区2)(85%)丰水区2)(60%)6~91501.00.5150150.5二级3001.00.5200200.5三级4002.01.050030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2)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3.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表2行业类别分级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pH值悬浮物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CODCr)油类六价铬锌氨氮2)治金系统选矿一级90%6~9700.50.5100102.0二级3000.50.5150104.0三级4002.01.0500305.0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一级缺水区2)(85%)6~9700.50.5100100.52.015.0(不包括选矿厂)1)二级丰水区2)(60%)2000.50.5150100.54.040.0三级4002.01.0500305.0150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2)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3.3.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表3生产工艺分类分级排水量1)(m3/t产品)2)pH值悬浮物(mg/L)挥发酚(mg/L)氰化物(mg/L)化学需氧量(CODCr)(mg/L)油类(mg/L)六价铬(mg/L)氨氮(mg/L)锌缺水区3)丰水区3)a选矿重、磁选一级0.70.76~970二级300三级400b烧结烧结一级0.010.016~970二级150三级400球团一级0.0050.0056~970二级150三级400c焦化焦化4)一级3.0(7)4.0(7)6~9700.50.5100815二1500.50.51501025级三级4002.01.05003040d炼铁炼铁一级3.010.06~9702.0二级1504.0三级4005.0e炼钢转炉一级1.55.06~970二级150三级400电炉一级1.25.06~970二级150三级400f连铸连铸一级1.02.06~970二级150三级400g轧钢钢坯一级1.53.06~9708二级15010三级40030型钢一级3.06.06~9708二级15010三40030级线材一级2.54.56~9708二级15010三级40030热轧板带一级4.08.06~9708二级15010三级40030钢管一级4.010.06~9708二级15010三级40030冷轧板带一级3.06.86~97080.5二级150100.5三级400301.0h联合企业钢铁联合企业一级10206~9700.50.510080.5102.0二级1500.50.5150100.5254.0三级4002.01.0500301.0405.0注: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焦化的氨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4监测4.1采样点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4.2采样频率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3排水量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4.4统计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4.5测定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标准号123456789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六价铬氨氮(NH3-)pH值悬浮物锌总硝基化合物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重铬酸盐法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玻璃电极法重量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GB7490GB7491GB7487GB11914GB7467GB7478GB7479GB7481GB6920GB11901GB7475GB7472GB4918GB19195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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