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主要环保法规、标准摘要及审核要点---环境管理制度---环保监测办法---环保标准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环境管理制度一、环境许可管理制度要求和审核要点1、排污许可(1)法规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2)审核证据、要点涉及标准要素:4.3.1、4.3.2、4.3.3、4.4.6●查看企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正式排污许可证一般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不超过一年;分正本、副本;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查看副本,可知道主要污染物(COD、SO2)的排放总量(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与企业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比较是否满足控制要求;●注意:如果有些地方没有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应予以确认;同时了解企业是否与政府、上级集团公司签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责任书,关注主要污染物COD、SO2总量控制和削减要求(淘汰落后、治理项目等)以及企业如何落实、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2、取水许可(1)法规要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2)审核证据、要点涉及标准要素:4.3.1、4.3.2、4.3.3、4.4.6●查看有自供水源的企业是否取得取水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实际取水量是否满足取水限量(审批的年度取水计划)要求,产能增加与取水用量的变化趋势,还可了解水资源费的缴纳情况,有无节约和减少新水用量的规划和实施项目等。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3、辐射安全许可(1)法规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2)审核证据、要点涉及标准要素:4.3.1、4.3.2、4.4.6●查看企业是否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5年,分正本、副本;●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了解企业允许使用的放射源的范围(几类放射源)、总活度、数量、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比较是否符合。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二、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目标责任书)要求和审核要点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COD)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SO2)排放总量控制区。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2、审核证据、要点涉及标准要素:4.3.1、4.3.2、4.3.3、4.4.6、4.5.1、4.5.2、4.5.3●(从法规要求看,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是最基本的要求,可从政府部门环境监测结果和企业自身的监测结果(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看是否满足;●重点水污染物COD和主要大气污染物SO2实施总量控制,从企业排污许可证和政府环保部门(或集团公司分解)与企业签定的节能(节能量)减排(污染物削减量)目标责任书可知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排放浓度)限值、削减要求,有些可能是阶段目标如“十一五”目标;●企业实际排放总量和削减量是否满足要求;未满足采取的措施;●注意数据来源、统计方法以及是否覆盖所有的污染物排放源,可从企业的环境统计报表或监测结果、合规性评价结果等收集证据。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三、限期治理环境管理制度要求及审核要点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2、审核证据、要点涉及标准要素:4.3.2、4.3.3●限期治理原由人民政府下达,新办法(主要针对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和浓度超标者)由环保部门直接下达,查看企业有无限期治理项目;●治理项目的要求、期限、方案制定、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效果评价、通过验收等,是否按期完成,相当于标准环境管理方案的审核。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要求及审核要点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2、审核证据、要点建设项目(新建、技术改造、扩建)EMS审核主要看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另外企业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工程、烧结烟气脱硫工程、焦炉煤气脱硫、煤气回收利用(柜)等环保治理项目,因在建设期和投运后仍产生污染排放,因此尽管是污染治理项目也需按照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涉及标准要素:4.3.1、4.3.2、4.4.6、4.5.1、4.5.2、4.5.3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在该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完成后进行委托编制(具有响应资质的环评单位)报批,环评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包含环境保护专篇;●建设项目竣工需进行试生产的应提出试生产申请报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设施建成率),决定是否批准,试生产三个月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最长不超过一年);●通过查看环评批复,可了解对该项目的要求(环保验收的依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气、噪声、固废控制)、总量控制要求,从批复的时间与开工建设时间比较可知是遵法还是补办;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建设项目在递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还应委托环评审批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出具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审批部门依据环评和监测报告结论组织竣工验收;●通过查看验收监测报告了解总量控制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查看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表或验收审批文件(验收会议纪要)了解最终的验收结论、意见和提出的建议、要求;●通过环保验收后建设项目投入正式生产,环保设施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纳入企业正常的环境管理之中;●注意: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滞后(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建成补办)和未提出试生产申请、验收超限等情况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两方面的原因,应区别对待),主要看企业是否按要求积极地办理,及时报请审批和验收,可查看申请文件的时间与项目建设、试产时间比较予以判断。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五、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环境管理要求及审核要点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第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钢铁工业环境法规培训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