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安监[2006]222号 规范新体制下铁路运输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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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铁安监〔2006〕222号关于印发《规范新体制下铁路运输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规范新体制下铁路运输安全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规范新体制下铁路运输安全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以下同)直管站段新体制下的运输安全管理,适应主要干线开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铁路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铁路运输安全规范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持续稳定,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新体制下铁路运输安全基本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一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和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的总体部署,全面规范和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输安全基础,促进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推进和谐铁路建设。第二条工作目标。强化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构建职责清晰、权责匹配、逐级负责、考核严格、控制有效、应急有序、保障有力的运输安全管理体系,为确保运输安全持续稳定提供可靠保障。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针对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改革和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后的新情况、新变化,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规范铁路局、站段“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铁路局及各部门和站段、车间、班组在运输安全中的责任和权力,形成逐级负责、层层确保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保证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1.领导负责制。按照“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部门第一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责任。铁路局长、站段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推动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落到实处。2.分工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3.专业负责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专业部门在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行车设备、职工教育培训、运输生产组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台账和基础资料,履行管理、检查、指导、协调职能,实现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和控制。4.岗位负责制。按照“有岗必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条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下管一级”的原则,以过程控制、结果管理为重点,明确各级管理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周期,实行分层、逐级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与奖惩、晋级、提职、任用挂钩。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责必问、失职必究”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对各级管理干部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严重问题、重大隐患和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2.事故责任追究。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各类事故等级、性质、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实行个人有限经济赔偿。3.设备质量问题责任追究。铁路局要健全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设备准入和用、管、修制度,明确设备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行车设备质量故障追究制度。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会议内容和程序。铁路局、站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分析运输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查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上级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指示,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保证上级指示和要求得到迅速落实。根据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及时印发《会议纪要》,实行督查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时限抓好落实,掌握问题整改情况。第七条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铁路局要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月度分析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时间、程序、内容和参加人员,督查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铁路局的安全分析会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专业部门、站段、车间的安全分析会由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主持。要做好会议记录,铁路局和站段要印发《会议纪要》,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铁路局要根据铁道部提出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分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各类事故控制指标、保障措施,确保目标实现。第九条行车规章管理制度。按照“专业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铁路局总工室统一组织下,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完善行车规章的编制、会签、审批、公布及归档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根据运输生产情况及时修废补建,每年公布行车规章目录,保证行车基本规章制度统一、完整、准确、及时和有效。严禁企业规章违背或宽于铁路行业基本规章,严禁下级规章违背或宽于上级规章,避免以管理制度代替规章制度。铁路局专业部门要根据《技规》、《行规》等有关规章制度和运输组织、行车设备的变化,及时补充制定本专业作业标准、非正常情况下作业标准及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指导站段及时修订完善《站细》、《段细》等规章制度,保证下发到基层单位和作业岗位,并报总工室核备。第十条劳动安全管理制度。铁路局要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铁路技术装备的发展、管理方式的变化,逐级制定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危险源的监管、整治、检验、监控制度;规范劳动安全专项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伤签认等工作程序和制度;完善有关规章办法及惯性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明确劳动安全预防、预警技术装备“用、管、修”制度及各工种劳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第十一条行车事故管理制度。铁路局要依据铁道部事故处理规则和有关规定,按照“抓小防大”、“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制定行车事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单位、调度所、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办法;制定安监报-1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事故上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事故考核奖惩办法。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类事故及突发事件,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事故报告;要及时调查各类事故、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要规范各类事故报表、台账、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建立专项登记簿,受理事故举报。对举报的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严肃进行查处,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者,保护举报人。第十二条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铁路局要逐级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信息的范围和类别,健全安全信息网络,完善安全信息传递程序,制定安全信息分析、通报、考核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反馈及时。对重要信息要追踪落实,形成闭环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管理制度。铁路局要针对影响运输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倾向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机制。明确专项整治目标、整治标准、整治步骤、整治单位、完成期限以及在资金上的保证措施。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重点和安全评估考核范围。规范专项整治信息管理,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调整专项整治措施,督查和考核专项整治效果,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质量,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危险源控制管理制度。铁路局要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分类、建档及控制程序等管理制度。每年对安全生产危险源进行一次普查,组织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重大危险源情况,提出整治办法和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并整改落实。要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源库及管理系统,形成铁路局、专业部门、站段三级安全危险源系统控制网络,实现在局域网上对危险源的源点录入、浏览修改、安全预警、动态评价、统计查询、整改反馈、跟踪销号和动态控制。第十五条行车设备质量控制制度。铁路局要根据运输生产变化和设备维修体制改革情况,逐级建立健全行车设备质量控制制度。要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制定行车设备采购质量把关制度、开展设备春秋季大检查的管理办法;行车设备对规对标定期检查管理办法;确保行车设备、安全装备、检测设备质量的检修、检测、验收、考核等管理办法,以及对设备故障和质量问题的分析、定责及考核办法,并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行车设备优良率达到铁道部颁布的等级标准。第十六条现场作业控制制度。铁路局要以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为核心,逐级制定现场作业控制办法。明确影响运输安全的控制要点和卡控措施,通过抓关键、抓倾向、抓苗头,实现对安全生产作业全过程的有效控制。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结合部管理制度。铁路局要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结合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结合部管理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管理范围,明确安全工作联系协调、联合检查、联合整治等联控、联防、联动管理办法,建立定期例会、信息通报、检查考核等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管理制度。铁路局要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救援管理制度。细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预案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对不同等级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召集、救援出动、救援指挥、现场组织、交通及通讯设施、人员救治及救援备品、后勤保障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做到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第十九条安全专项控制管理制度。铁路局要按照铁道部要求,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倾向性问题,逐级确定专项控制重点,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洪安全、道口安全、危险品运输、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专项控制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严格考核,保证安全专项控制制度得到落实。第二十条多元经营及集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铁路局要按照铁道部和有关行业管理标准,依据专业管理要求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逐级建立健全多元经营企业及集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多经集经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以及日常检查和考核办法。铁路局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多经、集经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第二十一条对合资和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的监管制度。铁路局要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合资和地方铁路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评估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标准。对行车设备质量、安全装备、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等安全管理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检查和评估提出的安全问题,由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落实,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受检企业通报,限期整改销号。对设备存在严重隐患、安全管理薄弱不能保证行车安全的合资、地方铁路,不准开行和停止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结果要报铁道部备案。四、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铁路局要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铁路局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的指导意见》(铁安监函〔2005〕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安全基础情况,制定各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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