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备注:(1)银行通过理财计划认购理财直融工具的份额,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该份额,就能在其提供的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2)单个理财计划只能对应单个企业债权融资(3)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计划持有任一直融工具份额比例不超过该直融工具总份额的80%商业银行(发起管理人)资金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资产端(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客户(高净值)单一融资企业投资管理费管理费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机构,提供业务平台)中国理财网注册登记开立账户披露投资发行直融工具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定义及背景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提出的背景是银监会理财8号文(见后文附件)对非标资产的约束引发银行争议,而银行为突破非标限制的创新层出不穷,让银监会应接不暇,因此,希望推出该工具为理财资金对接直接融资开辟一条“高速公路”,不再需要依靠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羊肠小道”。最简单的理解就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借给了单一企业,是银行突破信贷体现表内的表外业务。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基本情况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理财直融工具发行过程与目前短融、中票、定向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几乎一致,并且依托相同的市场基础设施。不同点仅在于监管主体,理财直融由银监会主管,债务融资工具由央行旗下交易商协会主管。理财直融的发行过程包括:银行完成理财直融注册材料准备工作后上报注册材料,由注册登记专家会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中国理财网”有限披露发行文件,各理财计划查看披露信息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之后,理财直融面向理财计划簿记建档发行;最后披露发行情况公告与缴款。在此期间,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并负责相关交易系统的开发、测试和上线。这样一来,人们最直接的联想是,理财直融就是标准化的债券产品;由于依托于中债登,更确切的,理财直融就是银行间债券产品。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这一定位来看,理财直融则又类似于融资类信托产品,但是拥有目前信托产品所没有的登记、托管和交易平台。三、案例上市公司太极集团2013年11月28日公告,其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议案。其拟申请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用于置换流动资金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四、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区别于传统债券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原因如下: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五、关于理财直融工具的争议银监会单方面的创新推出理财直融工具,带来了国内监管机构的博弈,央行金融市场司不止一次向银监会创新部发函质疑,焦点正是在于理财直融是不是债券,银监会是不是要再造一个债券市场。目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共有三大发行监管部门——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分别主管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银监会并不在此列,因此央行方面认为理财直融不具备作为金融市场债券产品的法律地位。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对于理财直融本身,央行系统内部主要提出了三点质疑:1、如何认识理财直融与金融市场债券产品的关系?2、理财直融这一创新金融产品的核心价值是什么?3、理财直融是我国统一债券监管框架下的积极创新,还是监管竞争导致的重复建设?针对第一点,央行认为,理财直融不是规范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债券产品,但其实际上已经被银监会纳入金融市场债券产品。另外,理财直融被视为可交易、份额化的贷款,通过形式上的标准化、份额化,实现由理财计划作为投资者进行一级市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这样一来,作为间接融资形式的银行贷款,就转化为直接融资形式的债权融资工具。”央行方面认为,理财直融通过这样的形式游离于我国统一的债券监管框架之外,创造了区别于银行间、交易所的第三个债券市场。公开信息显示,银监会与中债登从未就此次改革进行任何公告或说明,作为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国理财网”仍然只是传说。但据报道,银监会已经作出了解释,主要内容包括:1、此次改革主要为了化解银行理财自身的非标资产问题,为了去通道化,回归代客理财本质,不是为了再造一个债券市场;2、理财直融更接近于信托产品,而非债券,其本身是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旨在将非标资产标准化。附件: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