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销售代理协议(项目代理)甲方: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就甲方生产提供的中压开关元器件产品在中国地区的市场拓展、渠道建立和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委任与接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产品的项目代理商,在第三条所规定区域内销售有关产品(按项目授权方式),对此乙方同意并接受。第二条代理销售产品本协议所指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是永磁充气柜。第三条代理销售区域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销售区域是-东莞开关厂、其他区域(报备项目)。第四条定货金额、结算价格与折让方式4.1定货金额4.1.1双方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从甲方定货的代理销售产品不少于300万元。4.1.2当合作期间发生如下情况:甲方因业务需要转交订单由乙方签订或是乙方发生业务由甲方代为签订合同的情况时,甲方仍然将按双方协议的结算价格作为累积订货金额的计算依据。4.2结算价格(计算单位:RMB元/台)4.2.1甲方按照合作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乙方年度定货总量综合评议后,以最优的结算价格供货给乙方,结算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不予以变动,本协议合作价格按产品代理价格执行。4.2.2甲方的产品报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产品本体、内外包装、配件、到东莞区域的运输费用或运输到深圳龙岗唐磁公司)。2/54.2.3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信息,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视为违约。4.2.4结算价格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变,如原料及产品销售的供需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动时,一方提出供货价格变动要求时需要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仍将执行本协议,另外在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制定降价优惠,则给乙方的供货结算价格也需做出相应的下降。第五条产品定货与付款5.1乙方每次向甲方购买代理产品将另行签署订货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金额、装运条件和交货日期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2乙方向甲方购买代理销售产品时享受甲方为代理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具体按附件一、《产品合作价格》中的代理结算价格予以执行,甲方价格如有调整,将随时通知乙方。5.3付款方式:预付30%,全款到账后发货.5.4运输方式:甲方负责普通运输方式(汽运、铁路运输)的费用,如需要采用航空、EMS、快件等运输方式(包括相关联的保险费用)而产生的运输费用将由乙方承担。5.5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应予以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货物在运输途中或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缺、残损等,在乙方签收前由甲方承担,在乙方签收后则由乙方承担。5.6乙方由于客户原因要求更换合同定货产品种类时,在经双方协商、甲方确认后,甲方可以提供等价换货机会,但双向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5.7乙方在每次订货时,必须清楚地注明该产品使用的地方(工程名称),如果不能提供,公司将不予供货,如果工程名称不属实,公司将不承担相关的售后责任并追究代理商串货之责。第六条双方的责任与权利6.1甲方的责任与权利6.1.1甲方保证生产制造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壹年;甲方不予以承担人员不正确的操作、非正常使用环境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6.1.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帮助乙方做好市场宣传推广活动。3/56.1.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产品、技术和工程安装方面的培训,确保乙方的有关技术人员能充分熟悉产品、并为客户熟练使用产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维护服务。6.1.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产品的最新情况,不以任何形式误导乙方。当甲方产品出现升级或是更改情况时,将在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1.5甲方为了保障乙方的利益,承诺不直接面向东莞开关厂销售双方共同开发的该类型永磁开关,如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愿意无条件支付乙方违约金50万元。6.1.6甲方有责任保守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6.2乙方的责任与权利6.2.1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中的规定,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市场区域外、客户范围外进行代理销售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越区销售行为),或乙方不得涉足本区域内其它代理商报备的项目(抢单行为),或将所订货用于虚报的项目进行供货(串货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按以上方式行事,一旦给甲方或其它方(其它代理商)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赔偿金。(以上限制行为除非有提前报备并得到甲方公司书面的特别批准)6.2.2乙方在东莞开关厂范围内仅能销售甲方生产的永磁充气柜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公司永磁充气柜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愿意无条件支付甲方50万的违约金。6.2.3乙方有责任保守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第七条产权保护7.1乙方承认涉及代理销售产品的任何专利、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并承诺不侵犯甲方上述权利。7.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指定名义经营其他产品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即乙方因上述行为所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名誉和商标权等损失。7.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制作、销售与双方合作的代理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4/5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九条保密条款9.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的除外。9.2甲乙双方对相互之间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9.3《专有信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产品开发计划、折扣率和代理价格,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它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第十条协议期限和终止10.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本协议视为终止:I、本协议有效期届满;II、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III、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中凡涉及有效期的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权利和义务将继续生效。10.2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因此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5/5I、乙方超越销售区域销售产品;II、乙方违反结算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有关货款;III、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负责经营等,导致甲方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时。第十一条附则11.1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共同组成一个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订附件,双方来往传真、函件等材料中涉及订货发货的部分是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本协议签署前,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税务资料、银行资信证明等。11.4本合作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未果时可向深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深圳市区的法院提起诉讼。11.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产品合作价格》甲方: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乙方: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址:观盛路5号法定代表人:罗红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55-29528657电话:传真:0755-2952863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