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浏览次数:319字体设置:【大中小】信息索引号014007852/2013-00048生成日期2013-3-28公开日期2013-03-28文件编号锡安监〔2013〕39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发布机构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有效期长期公开程序主题(一级)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主题(二级)安全生产监管体裁通知关键词办法,通告,通知文件下载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中介机构:为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特制定《无锡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中介机构服务的监管,在日常监管中涉及中介机构的情况应及时反馈市安监局。二、在执行过程中,所遇问题可及时与市安监局反馈沟通。三、各在锡服务中介机构要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执行。2013年3月28日无锡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安全生产有关的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介机构管理是指对在本市从事安全生产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资质情况、业务活动行为进行管理,即资质管理和业务管理。资质管理是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确保中介机构合法服务。业务管理是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具体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确保其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执法检查、社会化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资质管理实行分类统一管理原则。从发文之日起,本市所有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培训、职业卫生评价和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在申报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时,其申报材料由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统一受理和上报。外地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上述中介机构,有意在锡开展技术服务的,须依据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进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见附件一、二)。第六条所有在本市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中介机构每季度5日前报送前一季度在锡开展业务工作业绩表,安评机构按原规定登录信息系统。中介机构发生变化的(如:分立或者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安监局变更登记。中介机构如终止在锡服务的,要及时向市安监局声明注销登记。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去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需留有现场相关影像资料;发现隐患要主动报告安监部门。中介机构去委托单位进行服务,需提供服务反馈信息表给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负责将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填报市安监局(见附件三)。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业务管理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原则。涉及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的专业管理,按业务条线由对应的职能处室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负责业务工作的部署、管理和监督。第八条业务管理主要围绕中介机构的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相关职能处室以及各地安监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重点突出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安全培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安全培训等是否科学、客观、公正和及时。职能处室以及各地安监部门在专业管理中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有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及时向规划科技处反聩,并由其进一步调查后根据相应权限依据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或报省安监局作出处理。规划科技处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中介机构具体业务上存在突出问题的,在督促其整改的同时应及时向相关职能处室反馈。第九条在群众举报、执法检查、质量抽查等工作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经查实后,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第四章诚信考评第十条市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综合诚信考评管理制度。由规划科技处负责综合诚信考评管理工作。规划科技处会同相应职能处室根据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相关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行为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抽查结果纳入综合诚信考评(综合诚信考评表见附件四)。第十一条市安监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资质和业务管理处室共同参加的中介机构综合诚信考评工作会议,依据相关规则讨论确定中介机构综合诚信考评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在一个诚信考评周期内的服务质量、问题整改,配合管理情况等指标作为综合诚信考评依据,得出诚信考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登记所需材料清单附件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登记所需材料清单附件三:中介机构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反馈表附件四:在锡开展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工作综合诚信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