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法律法规》小组案例分析五小组成员:陈棋仁3号丁萍萍4号刘瑛5号邓洪亮6号林薇7号主讲人:彭怡萱1号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⑴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⑵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⑶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1、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答: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例中,甲、乙是该合约的当事人,丙机械厂是第三方人。乙公司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可以承担责任后向丙要还违约金。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答: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仲裁法》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所以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管辖权。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案例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16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答: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仲裁法》26条规定:合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案例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也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