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2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3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以及逾期不能康复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4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违纪”和“作弊”字样。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最高不超过3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第十四条文化素质教育课和全校性选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当学期学籍处理,记入当学期成绩登记表。第十五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文化素质教育课、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第十六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第十七条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第十八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5备案。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第十九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与考勤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于身体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当申请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第二十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在同类高校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后记入学生成绩表,并承认相应学分。第二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艺术展演等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者(高水平运动员及艺术团学生按《重庆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及艺术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执行);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组织认定后,记载学分。第二十三条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社会工作或者科技活动、文化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记载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6业或者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十六条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取得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并获得跨学科门类第二专业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证书。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按照《重庆大学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一)经学校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在校修读时间超过四学期的;(三)按体育、艺术、影视表演等类别招收和培养的;(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六)正在试读的;7(七)应予退学的;(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正在试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参加我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合格者,方可转入。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我校规定审查记载成绩和学分。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三十五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8第五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一年。第三十八条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前十周由学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要持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六节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第三十九条经考核,学生一个学期内主修专业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所选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示。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经补考仍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25学分者,应予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编入下一9年级试读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试读期间,修读试读前不及格课程。学生在试读期间,获得试读前不及格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学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解除试读,继续在试读期间所在年级学习;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学分者,取消试读资格,应予退学。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达到试读条件本人未申请试读或者被取消试读资格的;(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审不合格的;(四)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二年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四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学生退学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退学证明。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二条、10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