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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2理工作。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质监站”)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对下列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运建设项目;2.市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和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等公路建设项目;3.市审批的航电枢纽、港口码头、航道整治等水运建设项目;4.市交委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四)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五)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实施全市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3培训,实施二级及以下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设置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3人。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及市属企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委质监站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其所审批或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将该项目批准开工的文4件抄告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共同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其负责人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第十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汇总表(见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见附件3);(七)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八)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的1%)的落实情况;6(九)拟投入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种设备规格、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拟进、退场时间;(十)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十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登记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资料提交齐全的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登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交底。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主要监督人员、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监督检查要求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制定的方案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检查人对检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7责。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分析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和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地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相关的施工许可部门。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三)特种设备和大型专用设备是否经过检验检测、验收、荷载试验,是否有维护、保养、使用记录;(四)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8(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联合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作出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一般安全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令限期整9改,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见附件5);(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报告相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六)从业单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抄告书》(附件6),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七)对于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按处罚权限应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报上级10部门查处。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7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改报告》(见附件7)书面报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并由复查单位签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复工通知单》(见附件8)后,方可复工。第十九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9)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事故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事故上报工作。第二十条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市交委和委质监站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委质监站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按要求上报市交委和11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汇总表编号: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批准文号投资规模合同价安全投入施工单位施工名称安全生产许可
本文标题: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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