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接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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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邮政管理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邮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邮政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第三条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严格外出审批。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第六条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第七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严格按规定住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九条严格按规定用餐。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三章接待行为第十条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第十一条严格审批程序。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批准,进行统一安排。第十二条实行对口接待。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没有对口部门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综合部门确定接待部门。其他党政机关来局,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领导参加。上级部门和领导来局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十三条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国家邮政局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邮政管理局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领导陪同,主要领导可不陪同,市(自治州)邮政管理局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第十五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六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确因工作临时变动,造成接待内容与单位公函不一致的,应附书面说明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四章经费预算和管理第十七条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突破三公经费中公务接待费额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第十八条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按照单位所在地同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当地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执行。第十九条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二十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五章接待纪律第二十一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二十二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三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主体。省邮政管理局的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第二十六条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的综合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要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务接待清单(参考格式):附件公务接待清单(参考格式)接待单位:年月日接待类型宾客人数陪客人数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主要行程安排项目时间场所………………接待费用元其中:1.住宿费元;2.餐费元;3.交通费元;4.其他费用元。住宿安排宾馆名称普通套间数标准间数审签承办部门经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单位主管负责人备注注:1.“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其他。2.“接待经费预算”项目中“其他费用”应附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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