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土地变更调查暨“月清季累”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县土地变更调查制度、规范调查行为,按现代地籍及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新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变更调查机制,实现预变更和定期统一变更相结合的调查作业,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和现势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土地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采用一定调查方法,对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权属的变化情况进行的调查。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可以适时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情况,保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变更调查的结果是衡量各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及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日常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季度汇总全县地类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四条土地变更调查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局地籍科为业务牵头实施部门,用地、规划、整理及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或条线内的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采集及汇总上报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土地变更调查的任务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在日常预变更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情况,进行标准时点变更。查清各类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2、城镇、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在现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实时变更逐步完善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面积、用途、权属等宗地属性。年末按城镇数据汇总要求采用分类分析和专项分析相结合的作业方法,进行数据汇总,掌握重点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3、土地专项变更调查。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主要针对耕地、后备资源、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条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特定对象组织开展。4、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调查成果数据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存储。在平面方向,保证各区域数据成为逻辑无缝的整体。在垂直方向,通过统一的空间坐标定位保证各类数据能够实现空间上的叠加和套合。在数据内容上,实现对土地调查的图形、属性、影像等空间数据及其他非空间数据的逻辑一体化管理。5、数据库数据分析。对土地调查变更后所形成的数据库数据对照年初数据,进行分析、汇总、整理工作,提取违法用地数据、新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等以及各地类间的变更流量关系和变化量要找出变化原因,为来年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6、建立长效的数据更新和上报机制。开展土地调查数据上报及更新技术方法的研究,建立符合阜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的数据采集、数据更新和上报的长效机制,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实现对变更信息的及时汇总统计,以及对数据库的及时更新维护,保证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第六条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源采集责任单位为:各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科、规划科、土地整理中心、监察科、储备中心、地政地籍科、监察室、万源测绘公司。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土地变更数据源的采集、汇总及上报工作,并对上报的数据、图件、记录的精度负责。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1、各国土资源分局。每季度最后一周前,将本辖区内一个季度内发生的各类土地变更情况、变更依据和《土地变更记录表》(附表1)、《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附表2)及相关电子档、扫描件上报地籍科,上报的内容如下:①辖区内涉及地类、权属变更的转用征用审批(含“批而未用”)地块,需提供《征转用批复》(扫描件)、审批图件(含电子数据)、标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坐标成果表;②辖区内涉及地类、权属变更的建设用地审批地块,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扫描件)、标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审批图件(含电子数据);③辖区内涉及地类、权属变更的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地块,需提供《备案通知书》(扫描件)、标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审批图件(含电子数据);④辖区内涉及地类、权属变更的土地转让(分割)地块,需提供变更前后《土地使用权证书》(扫描件)、审批资料(含电子数据);⑤辖区内其他涉及地类、权属变更的,如农业结构调整、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粘土资源采矿等,提供相关审批文件(扫描件)和标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⑥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用地的,提供标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相关其他资料;⑦辖区内行政境界发生调整、更名的,需提供县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同意调整的批复(复印件),如非整建制变更同时需提供标注变更范围界线的土地利用现状图。2、监察科。每季度结束前,对各国土资源分局提供的违法用地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和动态管理,并对最终变更调查上报成果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地块进行确认。3、规划科。按季对基本农田调整、年度城乡挂钩拆旧地块变更信息填报,并需提供省以上允许基本农田调整的批复(扫描件)、《关于××××年度××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扫描件)、审批图件(含电子数据)、坐标成果表。4、土地整理中心。按季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涉及地类变更的信息填报,并提供项目验收通过的批复(扫描件),附件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图件(含电子数据)和坐标成果表。5、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各国土分局,提供征、转、供批文、在各分局上报成果一周内对成果进行校核,12月初对年度变更调查上报成果中涉及建设用地变更的地块进行确认。6、地政地籍科。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指导业务协作单位将各类上报数据进行矢量处理,属性录入,数据库更新,并提供各类阶段性矢量成果和数据成果。具体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监管等工作,对各分局上报的预变更资料进行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并对变更调查最终上报成果的质量负总责。同时对变更调查工作中各分局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7、万源测绘公司。与各分局一起做好外业勘测定界工作,建立全县专用变更调查测绘图层,按镇(区)、分局分别汇总。在每季度结束后3天内CAD汇总数据提交地籍科。8、局监察室。根据地籍科上报资料质量统计报表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对变更调查工作中各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第八条各科室、国土分局,应明确专人负责变更信息源的采集、分析、上报,各单位对上报数据、图件、记录的精度、位置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工作要求1、图件要求。为了实现数据采集标准化,局相关科室、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各项业务涉及业务用图,应使用最新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并将测绘成果输入全县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从数据库中制作输出图件成果,作为各项业务审、批、办的基础图件。2、变更信息上报要求。局各相关科室、国土分局将本月内发生的地类变更信息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填写《土地变更记录表》和《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并于次季度第一周前将填写完善的表格及相关图件资料报局地籍科。如果本季度内没有地类变更信息,填写空白《土地变更记录表》和《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和上报监察科的保持一致,并报局监察科审核。3、变更信息处理要求。局各相关科室、国土分局在报送《土地变更记录表》和《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的同时需勾绘和标注好相关CAD参考层,地籍科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对土地变更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形成一一对应的逻辑结构,并进行初步审核,生成SHP格式的入库文件,再由数据维护业务协作单位根据空间位置特征,勾绘变更参考层,对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预变更,预变更每季度最末一周形成成果,以图件和数据表形式交各信息采集单位审核、签章,审核后由地籍科保存数据电子资料,局监察科对涉及违法用地纸质图件和数据表进行备案。4、日常变更数据入库要求。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地籍科、数据维护业务协作单位对上一季度所有预变更信息进行入库处理,通过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和校核软件,并根据数据库质检和校核结果,由数据维护业务协作单位调整完善变更参考层。5、卫片遥感监测工作要求。根据国家下发的最新卫片遥感资料和监测图斑勾绘情况,按有关技术规定,由地籍科、监察科、业务协作单位,通过与上年度变更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进行进一步分析,全面提取本年度变化图斑信息,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分镇图、遥感监测图斑分镇信息记录表,交各国土资源分局开展年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工作。地籍科、监察科、信息中心、数据维护业务协作单位根据日常变更参考层的勾绘情况,结合国家卫片监测图斑核实情况,进行内外业数据处理,形成全市年度变更信息矢量资料,并将预变更层和国家提取图斑比对结果报局监察室,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6、年度变更数据入库要求: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全面查清本年度以下内容:①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行政境界变化情况入库:每年10月10日前开展,内容为涉及行政境界含镇(区)、村(居)、组的撤并变更,并挂接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权属界线变化情况:内容为涉及国有、镇集体、村集体权属宗地界线发生变化和权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变更,并挂接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②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耕地变化情况:查明新增耕地来源,及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可调整地类情况;建设用地变化情况:查明“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本年未批先建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未利用地变化情况:查明因自然灾害、河道建设等原因造成的农用地灾毁和增未利用地增加的情况;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查清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③基本农田补划、调整情况;基本农田变化情况:查明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统计汇总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④国家和省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的规定内容。地籍科、数据维护业务协作单位结合日常变更和遥感监测情况,按国家、省、盐城市相关业务要求,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按规定检查封装,生成上报的更新数据包,并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工作,报国土资源部确认。第十条土地变更调查中涉及各项内容上报时限要求为:前三季度为次季度第一周前,第四季度为12月31日前。第十一条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和其他土地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实时上报变更数据。第十二条局地籍科负责全县土地变更调查质量监控。对实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本级核查,在内业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抽取不少于30%的变更图斑进行实地抽查,并按季度将上报资料质量分析结果报局领导。第十三条变更地块的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审查核查要求:(一)各国土分局进行地类认定、权属确认实时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填写的《土地变更记录表》和《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内容齐全,能够满足变更工作的需要。填写的变更后地类、变更面积、权属等内容必须与实地情况相符。(三)地类认定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征收、划拨、出让的土地,须具有相应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征用的须已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农用地转用的应具有《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偿方案》的批复文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须通过有权部门验收,并提供批复等相关资料;(四)在地类、权属认定中,对原土地调查中错调、漏调的地块,按客观实际进行更正,必须依规定附具充足的证明材料,经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确认,市局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变更调查手续,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第十四条地类变更申报审核的材料要求(一)申请地类变更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土地变更记录表》和《土地变更调查一览表》须与相应资料一一对应,按顺序装订,不得缺失;2.变更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须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址点坐标并加盖勘界测绘单位和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公章,同时要注明勘测定界成图时间;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底图必须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的位置、地类要清楚、准确;4.补充耕地位置范围须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准确标明所在位置、范围;5.所有提供的批复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批复文件;6.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是正本复印件,并由审核人签章。(二)有下列情形的地类变更,不予批准变更:1.不符合用地审批手续的,且未以违法用地上报的;2.违法用地未经查处并同意保留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