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客户业务立项管理办法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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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客户业务立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完善重点客户业务管理体系,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点客户业务,规范重点客户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客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客户业务立项管理。各级公司开展重点客户业务(包括续保),应当向重点客户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对于同一保险项目投资金额达到1.5亿,首次投保保费不足40万元人民币,但一年内各险种累计保费达到40万元人民币,在保险费达到该金额时应当进行补充立项。第三条总公司重点客户部为异地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立项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批;分公司(包括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下同)重点客户部负责异地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立项申报工作和其它属地重点客户业务的立项审批工作。分公司每月将立项和承保情况报总公司重点客户部备案。第四条各级重点客户部对核准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批复立项编码。已核准的项目在进行系统录入时应当录入立项批复编码;补充立项的项目应当报总公司重点客户部进行补录。第五条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上报以下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资金来源、客户资料、风险评估、拟定的保险条件、历史承保情况及赔付记录;(二)展业情况报告,包括介入经过、进展情况、资源优势、拓展计划等;(三)竞争环境分析,包括经纪人、代理人和其他保险人参与该项目的情况等;(四)分公司参与项目的意见;(五)其他相关重要资料。第六条立项申请通过公司OA系统业务签报方式上报,主送“重点客户部”,标题为“关于”+“XXX分公司”+“XXX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对于上报的立项申请,在材料准确、详尽的情况下,重点客户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批期限自补交资料完整后顺延三个工作日;对于影响重大且比较紧急的立项申请,总公司重点客户部将优先处理。第八条对于未获批准的立项申请,如项目条件更新或有所改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重点客户部将按照前述步骤重新予以审批。针对同一项目最多只能提出两次立项申请。第九条重点客户部对所有经批准立项的业务实行立项保护,给予一定的保护期限。原则上,保护期内其它公司不得介入立项保护业务。如有其他针对同一项目的立项申请,在征求已获批准立项的分、支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获得批准的各分、支机构根据贡献大小和实际情况进行联保。第十条保护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三个月。保护期届满前,已获准立项的单位应当向重点客户部申请延长立项保护期(应当附原立项批复)。重点客户部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及延长时限。第十一条对于已获准立项的业务,重点客户部将定期进行督导,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收集项目详细资料及风险评估资料,随时上报业务开展情况。第十二条对于已获准立项的业务,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注销立项:(一)经查实发现盲目、恶意申请立项或申请立项过程中漏报、虚报、错报、瞒报重要信息的;(二)连续两个月业务没有进展的;(三)立项超出保护期,且申请单位未提出立项延期申请或立项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四)重点客户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已获准立项业务的最终承保条件及承保份额,应当按照业务管理权限由相应承保管理部门核准。第十四条对于已获准立项的业务,若通过投标方式开展业务(含议标、询价),应当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五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中标后的三日内,应当将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并将中标通知书或出单通知书扫描件发至重点客户部。第十五条对于已完成或结束的项目,分公司重点客户部应当及时对业务进行总结并由具体展业单位撰写展业报告上报总公司。第十六条重点客户部在年度末对已获准立项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评估、总结,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系统内进行通报。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分、支公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项目承保份额。第十八条分公司重点客户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重点客户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项目保险立项管理办法》(国寿财险发[2007]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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