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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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籍船舶。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跟踪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向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及相关资料。第二章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第四条下列船舶应当列为重点跟踪船舶:(一)中国籍海船、河船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籍船舶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滞留2次的;(二)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三)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对船舶结构布置、设备设施进行变动导致船舶实际状况与船舶证书严重不符的;(四)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船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五)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第五条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发现船舶存在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情形或接到分支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尽快核实船舶情况,确认应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报告船舶的情况核准后,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并在其官方对外网站公布。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应及时核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更新情况,加强对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管,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应开展详细检查,并在安全检查报告上标注“重点跟踪检查”的字样。第三章对中国籍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管第八条分支海事机构对重点跟踪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2允许时,应每港必查。因故不能开展检查的,海事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注明。第九条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相关海事机构应加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重点跟踪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将船舶及公司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纳入审核范围。第十条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船公司可向船籍港海事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船公司整改报告。第十一条对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的船舶,船籍港海事机构应针对列入重点跟踪的原因,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一)船公司对缺陷的整改情况;(二)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后是否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等。第十二条评估认为可以解除重点跟踪的,船籍港海事机构需在评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应解除重点跟踪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相关情况后将申请脱离的船舶从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删除。第十三条船籍港海事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本港籍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督管理,跟踪、评估辖区内已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必要时,可异地开展船舶安全状况评估、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四章对外籍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管第十四条获得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授权的海事机构对到港的外籍重点跟踪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每港必查。因故不能开展检查的,海事机构应向直属海事机构报告无法实施检查的原因。第十五条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为零缺陷的,检查港海事机构应在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机构报告,以解除该轮的重点跟踪,直属海事机构对报告核实后,确认应解除重点跟踪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经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相应船舶从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删除。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海事机构应通过船舶管理系统完成前述报告工作。未使用船舶管理系统的海事机构通过附表的格式报告。第十七条各级海事机构应对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台账记录,保存相关书面材料。第十八条重点跟踪船舶基本信息,如船名、船舶管理公司、船籍港等发生变更的,仍为重点跟踪船舶。第十九条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3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船舶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评审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2]43号)、《关于重新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4]3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跟踪船舶管理制度的通知》(海便函[2007]355号)、《关于更新2010年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23号)同时废止。附件1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1.船名2.国籍/船籍港3.船舶类型4.总吨5.建造日期6.初始登记号7.船级社/检验机构8.MMSI9.IMO号码/船舶识别号10.船舶所有人11.船舶经营人12.船舶管理公司(公司识别号,如有)13.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主要原因:初次海事机构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中国籍船舶脱离重点跟踪申请书海事局:根据《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下述船舶已按要求进行整改,现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相关信息如下:1.船名2.船籍港3.船舶类型4.总吨5.建造日期6.初次登记号7.MMSI8.IMO号码/船舶识别号9.船舶检验机构10.船舶所有人11.船舶经营人12.船舶管理公司13.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的简要说明及整改报告(另附页详细说明):船舶公司(签章)日期:年月日受理申请的海事机构的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船舶脱离重点跟踪报告表1.船名2.国籍/船籍港3.船舶类型4.总吨5.建造日期6.初次登记号7.船长8.MMSI9.IMO号码/船舶识别号10.列入重点跟踪海事机构名称分支海事机构: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11.列入重点跟踪日期12.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的情况说明:初次海事机构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意见:(签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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