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避免拉推荐票拉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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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民主推荐遏制拉票之风刘锡贤二〇〇四年十月一说到拉票两个字,也许大家就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的美国总统选举,分别代表共和党和民主党角逐第55届美国总统宝座的现任总统布什和国会参议员克里,为了向民众拉选票而频繁向对方开展“口诛笔伐”行动的新闻,充斥近期报刊电视等媒体。这两位美国总统竞选者完全可以通过竞选演说,公开自己的政见,对选民作出任职承诺的方式进行公开拉票。透过美国大选,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拉票行为至少符合两点:一是合法性。就是说候选人的拉票活动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候选人发表的言论、做出的承诺、使出的“手段”、“招数”等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二是有序性。就是候选人的拉票活动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公开、公平地进行。今天,我要与大家讨论分析的所谓“拉票”行为,在内容和范围上仅仅是指在干部考察、民意测评活动和各类评先工作中,利用金钱铺路,或利用请客送礼,或作出无原则的许诺等违法手段来蒙混过关和谋取职务的非法拉票现象,与正当竞选的自我推荐在内容上和形式上有本质区别。一、“拉票风”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成因2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基层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民主推荐干部和各类评先评优工作中,非法拉票(包括贿选)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群众公认、注重实绩”重要原则的落实,造成真实民意“隐形”、推荐失真失实及用人失察失误。如果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打上“贿选”一词,总共搜到3万多个词条,足见类似事件之多。如秦皇岛市抚宁县纪委近日查处了原杜庄乡人大副主席魏国义在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案。去年6月,抚宁县杜庄乡人大进行换届选举,组织推荐魏国义为杜庄乡七届人大副主席候选人。6月16日,魏国义为让代表联名推存自己为主席候选人,私自起草并印刷25份《乡人大主席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假借10名人大代表的名义介绍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获得的荣誉和推荐理由,请求乡七届人大主席团将其提名为乡人大主席候选人。魏国义将自己炮制的这份材料分发给5名人大代表,并以口头和电话的方式私下串联12名人大代表,明示或暗示他们投自己一票。由于魏国义的非组织活动,致使杜庄乡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未能选举出人大主席团主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在前不久,河南省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在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事件,一张选票卖了10元钱,在舆论界引起好一阵争论。以钞票换取选票的“买3官”行为却披着民主的外衣,且有发展蔓延之势。这些“贿选”活动日趋组织化、公开化,手段五花八门,范围逐渐扩大,层次越来越高,耗资越来越大。(一)拉票现象的特点1、从非提名的候选人拉票,到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拉票。拉选票和拉推荐票的干部中,有的平时表现并不错,群众威信也不低,对拉选票、拉推荐票的行为也是反感的,但看到个别人拉成了,担心自己不拉会吃亏,自己的防线也放松了,心理失去平衡,加入拉选票或推荐票的队伍。2、从“暗箱操作”拉票,到“暗箱操作”与“阳光操作”结合拉票。一些地方拉票已由个别人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有预谋的半公开行为。有的人为了拉票,动员亲友,或利用宗族势力,四处活动,非法串联;有的发动下属、同事以及“小团体”里的人,利用各自的社会关系或职务影响,争取选票。3、从个体活动拉票,到有组织拉票。在一些地方的班子换届选举、民主推荐过程中,一个人活动,众人相随,有的甚至组织专门班子,制定活动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筹集资金,进行有组织的拉票活动。4、从请吃喝、送礼品拉票,到直接送现金拉票贿选。前些年拉票手段主要是通过请吃喝拉关系,辅之烟、酒、茶、衬衫等物品,近年来则发展为钱物并送,大肆收买选票。24000年12月,山西省河津市召开二届四次人代会,选举出席运城市第一届人代会的代表。会议期间,有21名代表候选人采取请客和送钱物的方式拉选票,耗用资金达101万余元,致使运城市下派的6名代表候选人中有4人落选,河津市提名的26名代表候选人中有8人落选。5、从当场兑现钱物拉票,到当场兑现钱物与“期权”式交易结合拉票。以往贿选者一般都是直截了当送钱物,或请吃喝,直接“兑现”。而现在,拉票人为收买人心,在直接送钱送物的同时,还承诺当选后的回报,使贿选呈现“期权”式交易的特点。安徽省枞阳县陈瑶镇会计吴小美,在该镇2001年2月的换届选举中,为了使自己能当上副镇长,安排人员先后到27名镇人大代表家中,分别送香烟或现金。每到一位代表家中,吴都作出了当上副镇长以后,给予丰厚回报的承诺。在吴的诱惑和口头承诺下,一些代表投票让吴如愿以偿当上了副镇长。6、从送钱送物的单一手段拉票,到多种手段拉票。有的打电话、送名片、发信件、写条子,或者登门拜访,与推荐人或代表套近乎、打招呼;有的四处散发宣传个人“政绩”的材料,吹捧自己,诋毁他人。贵州省施秉县第九次党代会期间,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袁明华,为了使组织提名的县委书记候选人李金碑落选,多次指使副县长龙光明、组织部副部长刘正国等人分头活动,到各代表团游说,策划代表在预5选时投李金碑的赞成票,在正式选举时投反对票,致使李金碑落选。7、从村乡干部拉票贿选,到县以上领导干部也拉票贿选。前几年,拉票贿选占多数的是乡村干部,近年来,贿选现象已经由选举领导干部蔓延到选举代表,由人代会蔓延到党代会,由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蔓延到民主推荐后备干部,涉及的层次已蔓延到县、市级的选举,参与贿选人员的职务级别也越来越高。8、从党员干部拉票贿选,到私营企业主也纷纷参与拉票贿选。一些私营企业主在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开始涉足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有的通过拉票贿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进入基层领导班子,谋取政治地位和公共权力;有的向拉票贿选的领导干部提供资金、充当帮手,为自己培植代言人,寻找保护伞。2003年1月,浙江省永康市选举市人大代表期间,该市古山镇上丁村私营企业主俞廷标被市选举委员会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后,极力想将自己妻子推选为市人大代表,伙同另一私营企业主凌玉林,先是采取给选民送烟送油的方式拉票,后又每人出资30余万元,以每张20~60元不等的价格,公开向选民收购选票,并以重金利诱原正式候选人退出选举。上述种种拉票现象说明,“拉票”这种不正之风,甚至比任人惟亲、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隐蔽6性。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拉票者得票最高(尽管属“相对多数”),得票最高者往往被确定为考核对象。这些人中,有的就是品行不端、投机钻营的腐败分子。但由于他们经过合法的民主推荐程序,戴有群众公认的“桂冠”,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上一级领导班子,一旦其腐败行为被揭露、追查用人失察失误时,在民主推荐程序上却查不出问题,因此,责任追究无从谈起。(二)拉票者的大致类型我们都清楚2002年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条例》也在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在此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于民主推荐工作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中处于关口位置,直接关系到考察对象人选的产生,因而显得特别重要。一些私心重、权力欲强的人就在这个环节上打主意,企图利用拉推荐票、拉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来蒙混过关,谋取领导职务。个别地区和部门因在这个问题上重7视不够而造成工作的被动。媒体对这类案例时有披露。透过事件分析,拉票人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1.投机钻营型。个别拉票者善于投机钻营,削尖脑袋当官,心术不正,品行不端,惟恐得不到提拔,不择手段地拉票。这些人绝非仅在会议之前活动,往往预谋较早,只要有“缺位”机会,他们就动手。有的施以小恩小惠,有的请老领导老朋友出面做工作,有的甚至重金收买、美色迷惑。2.惟恐吃亏型。多数拉票者属此类型。他们并非心术、品行存在问题,往往政绩突出,条件具备,不求沾光,但怕不拉票吃亏,一般自己不出面拉票,而是授意他人出面。也有“正义者”打抱不平的,主动为其拉票。若追究本人责任,确属冤枉。3.怕丢面子型。这些人往往是一方“诸侯”或“幕僚”,掌管着地方或重要部门的大权。他们或政绩一般,或政绩突出、但资历较浅,亦自认为提拔无望,但不愿在民主推荐中榜上无名、脸上无光。为得到一些保留面子的票,有的授意他人或直接出面向“信得过”的人求助。这些人一般信心不足,为了多得票,往往在民主推荐时脸红心跳地投自己一票。(三)、“拉票风”的成因1、动机不纯。拉票者的情况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权力欲望强烈。一是为当官。他们一门心思想着个人升迁,为达目的,不惜采纳旁门左道,走当官的捷8径;或者自知凭威信、看政绩、靠正常选举难以达到升迁目的,于是就利用拉票等非法手段。二是为面子。大多数拉票者并非心术不正,有的平时表现不错,群众威信也不低,对拉票行为也很反感,但是看到个别人拉成了,自己的防线也松了,心理失去了平衡。三是为整人。能力相当或不如他人,政见不同,分歧大或矛盾积怨深,为把他拉下马,就私下串联,有组织有计划地暗中从事拉票活动。2、好人主义的影响。在机关建立一个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有的机关搞民主测评时,搞无原则的和平,采取搞平衡的形式,也影响了测评的公正性。一种是受个人主义影响。怕影响团结,被测评人即使存在问题,别人不提,我也不说;一种是受功利主义影响。在有些同志提拔任用前的组织考察时,从照顾个人前途着眼,提高评价格次;一种是受平均主义影响。有一些小部门,领导多群众少,每人分工不同,工作成效也很难分出高低上下,因而在民主测评时往往轮流坐庄,这次说你好一些,下次说他好一些。3、随意心理的影响。民主测评的直接参与者的责任意识也是影响干部考察、民主测评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人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认为与已无关,态度冷淡,对民主测评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投票时随意性很大,往往施以小恩小惠就可以使其改变主意,将选票投向拉票人。94、组织不严。在组织推荐上,存在着保密纪律不严,跑风漏气;考察对象等额推荐,推荐面、选择面过窄;推荐程序、要求讲解不清不细,动员不深入;推荐场地不宽松,推荐人员坐的过挤,缺乏回避空间;推荐时间仓促过短,群众填表考虑不充分等现象,给拉票者的成功提供了机会。5、监督指导不力。一是监督渠道不宽,群众缺乏对被推荐者基本情况和政绩状况的详细了解,又没有具体的干部评判标准,只能凭印象划票。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惩治力度不到位。对替人拉票或被拉人,不批评教育,失之于宽,使他们明知故犯,一错再错;对拉票行为查处不力,失之于软,以致于一些拉票者真正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6、简单地以票取人。有的部门机械地、片面地对待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工作,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目的和意义,不是从实际出发对推荐、测评结果进行深入分析,而是简单地以得票多少评价干部的优劣,按得票多少决定干部的升降去留;有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心和原则性不强,或缺乏驾驭全局能力,不是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标准看干部、选干部,而是把按得票多少取人当作推卸责任、消除争议、平衡关系的手段。简单地以票取人会对拉选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拉票风”的危害性要制止和杜绝拉推荐票、拉选票现象,首先要认识到这10种行为的危害性,在思想上增强防范意识。具体说来,其危害性表现在:1、在干部中形成“利益结盟”之风。为了追求票数,人们拉关系,建人情网,当这个网络固定下来时,就会形成“利益同盟”。这个“同盟”中的人有共同的利益,会抱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念头“开展工作”。当其中某人有机会升迁时,他们就共同出面拉关系、跑路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当其中某个人犯错误时,他们就互相遮掩、互相包庇。如已在广大行政企事业单位中推广的竞争上岗活动中,一些人在竞争前四处找人,讲情面,施恩惠,大拉关系,一些人为某种目的联合起来,党同伐异。他们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争取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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