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防政办发〔2007〕6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07〕2号)精神,重新制定了我市《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2-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意见》(防政办发〔2006〕74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3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总体目标按自治区要求,今年内在我市农村初步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全市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4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三)基本原则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3.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4.坚持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适时增加、减少或停止保障待遇。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身份,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按五保供养政策标准执行,不列入农村低保范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在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5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特困群众最低保障标准的;3.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保障标准。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15至20元标准实施。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区、县(市)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市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款(物)。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二)以下项目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6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独生子女奖励费。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救助费。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四、保障金申请审批程序农村特困群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7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三)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四)审批。8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并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五、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2.市本级及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按照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4.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9例分级负担。根据桂政办〔2007〕2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确认的我市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市本级负担20%,各区、县(市)负担30%。各区、县(市)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的,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各区、县(市)自筹解决。(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1.农村特困群众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2.市及县(区、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对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市及县(区、市)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1.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10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2.经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区、县(市)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核拨至区、县(市)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可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区、县(市),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由财政直达低保对象。六、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区、县(市)要在前段时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再次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家庭备案制度。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落实保障对象,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在年底前初步建立起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从2008年起,根据资金来源、财政民政部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七、组织领导和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11的管理工作体制。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落实。民政部门是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和工作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照自治区及我市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比例,安排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动用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安排的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用于弥补财力资金的不足。(三)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12各区、县(市)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负责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四)加强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服务。各区、县(市)要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