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办理事项规程事项编码350823-SH018-XK-012事项名称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主体上杭县交通局受理条件(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二)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四)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水上拆解作业。申请材料(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二份);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二)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二份);2.相应的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3.相应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4.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证明(证书)。(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二份);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四)船舶水上拆解作业: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二份);2.《废钢船登记证书》;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7.拆船计划。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办事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无办理部门上杭县地方海事处办理地点上杭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通窗口联系电话0597—3969038监督电话0597—3138991